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少年法院與相關機關處理少年事件聯繫辦法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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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少年無正當理由拒絕接受安置輔導,或違反應遵守之事項,安置輔導處所得聲請少年法院發勸導書,經勸導無效者,得聲請少年法院裁定留置少年於少年觀護所中,予以五日內之觀察。
  2. 2.少年在安置輔導期間違反應遵守之事項,情節重大,或曾受留置觀察處分後,再違反應遵守之事項,足認安置輔導難收效果者,安置輔導處所得檢具事證,聲請少年法院裁定撤銷安置輔導,將所餘之執行期間令入感化處所施以感化教育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少年法院與相關機關處理少年事件聯繫辦法》第53條提及了少年在安置輔導期間的行為規定。根據此條,如果少年無正當理由拒絕接受安置輔導,或者違反了應遵守的事項,安置輔導處所可以向少年法院申請發出勸導書。如果經過勸導後仍然無效,則可以再向少年法院申請裁定將少年留置在少年觀護所中,進行五天的觀察。此外,如果少年在安置輔導期間再次違反應遵守的事項,並且情節重大,或者曾經受過留置觀察處分後再次違反應遵守的事項,這表明安置輔導難以收到效果,安置輔導處所可以檢具相關事證,向少年法院聲請裁定撤銷安置輔導,並將執行期間令入感化處所施以感化教育。 相關參考資料: - 《少年法院與相關機關處理少年事件聯繫辦法》 - 行政院法制局網站(http://lis.ly.gov.tw/lghtml/lawstat/relfiles/08/10653/1065300001.htm) - 《少年事件處理法》 - 行政院法制局網站(http://lis.ly.gov.tw/lghtml/lawstat/relfiles/08/08646405045200000000231.htm)

相關函釋 1

  • 少年名詞
  • 安置輔導名詞
  • 名詞
  • 少年觀護所名詞
  • 撤銷名詞
  • 感化教育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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少年法院與相關機關處理少年事件聯繫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少年法院與相關機關處理少年事件聯繫辦法第 53 條規定:「少年無正當理由拒絕接受安置輔導,或違反應遵守之事項,安置輔導處所得聲請少年法院核發勸導書,經勸導…」(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少年法院與相關機關處理少年事件聯繫辦法第 53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