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in全國法規

少年法院與相關機關處理少年事件聯繫辦法 第 53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少年無正當理由拒絕接受安置輔導,或違反應遵守之事項,安置輔導處所得聲請少年法院發勸導書,經勸導無效者,得聲請少年法院裁定留置少年於少年觀護所中,予以五日內之觀察。
  2. 少年在安置輔導期間違反應遵守之事項,情節重大,或曾受留置觀察處分後,再違反應遵守之事項,足認安置輔導難收效果者,安置輔導處所得檢具事證,聲請少年法院裁定撤銷安置輔導,將所餘之執行期間令入感化處所施以感化教育
共同筆記
AI 白話文
立法理由
相關法條

這條法條還沒有人寫下共筆

寫些筆記,幫助學習與思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