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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 章 少年保護事件
>
第 三 節 轉介輔導及保護處分之執行
>
少年法院與相關機關處理少年事件聯繫辦法
第 53 條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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少年
無正當理由拒絕接受
安置輔導
,或違反應遵守之事項,安置輔導處所得聲請少年法院
核
發勸導書,經勸導無效者,得聲請少年法院裁定留置少年於
少年觀護所
中,予以五日內之觀察。
少年在安置輔導期間違反應遵守之事項,情節重大,或曾受留置觀察處分後,再違反應遵守之事項,足認安置輔導難收效果者,安置輔導處所得檢具事證,聲請少年法院裁定
撤銷
安置輔導,將所餘之執行期間令入感化處所施以
感化教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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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一 章 總則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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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 章 少年保護事件 §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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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一 節 報告移送及請求 §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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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 節 調查及審理 §21
開新分頁
第 三 節 轉介輔導及保護處分之執行 §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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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三 章 少年刑事案件 §67
開新分頁
第 四 章 附則 §7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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