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少年法院與相關機關處理少年事件聯繫辦法》第53條提及了少年在安置輔導期間的行為規定。根據此條,如果少年無正當理由拒絕接受安置輔導,或者違反了應遵守的事項,安置輔導處所可以向少年法院申請發出勸導書。如果經過勸導後仍然無效,則可以再向少年法院申請裁定將少年留置在少年觀護所中,進行五天的觀察。此外,如果少年在安置輔導期間再次違反應遵守的事項,並且情節重大,或者曾經受過留置觀察處分後再次違反應遵守的事項,這表明安置輔導難以收到效果,安置輔導處所可以檢具相關事證,向少年法院聲請裁定撤銷安置輔導,並將執行期間令入感化處所施以感化教育。 相關參考資料: - 《少年法院與相關機關處理少年事件聯繫辦法》 - 行政院法制局網站(http://lis.ly.gov.tw/lghtml/lawstat/relfiles/08/10653/1065300001.htm) - 《少年事件處理法》 - 行政院法制局網站(http://lis.ly.gov.tw/lghtml/lawstat/relfiles/08/08646405045200000000231.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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