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in全國法規

少年法院與相關機關處理少年事件聯繫辦法 第 52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少年安置輔導費用,由該管少年法院編列預算支應或補助之。但安置輔導處所已編列公務預算支應、經公務機關補助或屬相關保險給付範圍部分,不在此限。
  2. 前項但書情形,安置輔導處所應主動告知少年法院,於簽訂協議書後發生者,亦同。
  3. 第一項費用,得依少年年齡、輔導專業需求、身心及發展狀況等特性,參酌機構評鑑結果、專業人力配置及收費標準等事項調整訂定之。
  4. 前三項規定,於第三十一條第一項及本法第四十四條第二項交付觀察準用之。
共同筆記
AI 白話文
立法理由
相關法條

這條法條還沒有人寫下共筆

寫些筆記,幫助學習與思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