少年法院與相關機關處理少年事件聯繫辦法 第 52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 少年安置輔導費用,由該管少年法院編列預算支應或補助之。但安置輔導處所已編列公務預算支應、經公務機關補助或屬相關保險給付範圍部分,不在此限。
- 前項但書情形,安置輔導處所應主動告知少年法院,於簽訂協議書後發生者,亦同。
- 第一項費用,得依少年年齡、輔導專業需求、身心及發展狀況等特性,參酌機構評鑑結果、專業人力配置及收費標準等事項調整訂定之。
- 前三項規定,於第三十一條第一項及本法第四十四條第二項之交付觀察準用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