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少年法院與相關機關處理少年事件聯繫辦法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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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少年法院應與安置輔導處所訂定協議書,內容應包括協議期間、交付作業程序、分工事項、費用支應項目、接受公務機關補助情形、輔導、管理、申訴管道、特殊事由通報機制、終止事由、少年隱私保護、前案紀錄與資料塗銷等相關事項。
  2. 2.少年法院簽訂協議書時,應注意安置輔導處所之內部管理是否健全、管教方式是否適當及有無建立申訴管道等事項;交付少年後,亦應持續瞭解並適時溝通或促請改善,必要時並通知中央主管機關及安置輔導處所所在地之直轄市、縣(市)政府。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少年法院與相關機關處理少年事件聯繫辦法第51條的內容,少年法院與安置輔導處所之間應該訂定一份協議書,協議書的內容包括協議期間、交付作業程序、分工事項、費用支應項目、接受公務機關補助情形、輔導、管理、申訴管道、特殊事由通報機制、終止事由、少年隱私保護、前案紀錄與資料塗銷等相關事項。 此條款的目的在於確保少年法院與安置輔導處所之間能夠有明確的合作內容,並確保少年的利益得到保護。協議書的簽訂要注意安置輔導處所的內部管理是否健全、管教方式是否適當,以及是否建立了申訴管道等事項。同時,少年法院在交付少年給安置輔導處所後,需要持續了解並與其進行適時的溝通,促請改善必要的事項。如果需要,少年法院還應通知中央主管機關,以及安置輔導處所所在地的直轄市、縣(市)政府。 這項法規的參考資料是《兒童少年法院處理案件與相關機構聯繫辦法》。該辦法可以確保少年法院和安置輔導處所之間的合作關係得到明確的規範,並確保少年的權益得到妥善保護。

相關函釋 3

  • 少年名詞
  • 安置輔導名詞
  • 主管機關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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少年法院與相關機關處理少年事件聯繫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少年法院與相關機關處理少年事件聯繫辦法第 51 條規定:「少年法院應與安置輔導處所訂定協議書,內容應包括協議期間、交付作業程序、分工事項、費用支應項目、接…」(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少年法院與相關機關處理少年事件聯繫辦法第 51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