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少年法院與相關機關處理少年事件聯繫辦法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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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少年法院應與少年保護官定期探視少年,並與執行感化教育處所隨時保持聯繫,必要時得指派少年保護官、其他適當之人或連結相關資源共同輔導少年。
  2. 2.少年法院得指派少年保護官與提供少年就學、就醫、就業、自立生活或後續追蹤輔導及其他資源或福利服務措施之機關(構)或人員保持聯繫。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少年法院與相關機關處理少年事件聯繫辦法第58條規定了少年法院與相關機關的聯繫方式和要求。根據該條規定,少年法院應該定期與少年保護官探訪少年,並隨時與執行感化教育處所保持聯繫。在必要時,少年法院可以指派少年保護官、其他適當人員或連結相關資源來共同輔導少年。此外,少年法院還可以指派少年保護官與提供少年就學、就醫、就業、自立生活或後續追蹤輔導等資源或福利服務的機關或人員保持聯繫。 例如,根據台灣法務部少年及家事裁判所的網站資訊,少年保護官是指專門照護少年權益及提供輔導的專業人員。他們負責評估少年的需求、提供情緒支持、協調學校、家庭與社區資源以及監督感化教育處所的執行。在少年保護官的協助下,少年法院能夠更好地了解少年的情況,並提供適當的輔導和資源。 參考資料: 1. 法務部少年及家事裁判所官方網站(https://www.jdj.moj.gov.tw/cp-19-7337-478ae-1.html)

相關函釋 1

  • 少年名詞
  • 少年保護官名詞
  • 感化教育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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少年法院與相關機關處理少年事件聯繫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少年法院與相關機關處理少年事件聯繫辦法第 58 條規定:「少年法院應與少年保護官定期探視少年,並與執行感化教育處所隨時保持聯繫,必要時得指派少年保護官、其…」(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少年法院與相關機關處理少年事件聯繫辦法第 58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