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少年法院與相關機關處理少年事件聯繫辦法 第 58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少年法院應與少年保護官定期探視少年,並與執行感化教育處所隨時保持聯繫,必要時得指派少年保護官、其他適當之人或連結相關資源共同輔導少年。
  2. 少年法院得指派少年保護官與提供少年就學、就醫、就業、自立生活或後續追蹤輔導及其他資源或福利服務措施之機關(構)或人員保持聯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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