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訴訟閱卷規則 第 10 條
- 1.案件於裁判後,提起上訴或抗告前,律師仍得聲請閱卷。
- 2.案件於裁判後,經提起上訴或抗告者,律師如向原審法院聲請閱卷,除有依法得不給閱之情事外,仍應准許,原審法院承辦書記官應先將卷證給閱後,再送上級審法院。但卷證已送上級審法院者,應將其閱卷聲請書轉由上級審法院指定給閱時間並通知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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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刑事訴訟閱卷規則第10條共有2項規定: 1. 案件於裁判後,提起上訴或抗告前,律師仍得聲請閱卷。 根據參考資料中的法院辦理刑事訴訟案件應行注意事項第12項,此項規定明確提到:「刑事案件經各級法院裁判後,如已合法提起上訴或抗告,而卷證在原審法院者,其在原審委任之辯護律師因研究為被告之利益而上訴問題,向原審法院請求閱卷,或在上級審委任之辯護律師,在卷宗未送上級審法院前,向原審法院請求閱卷時,原審法院為便民起見,均應准許其閱卷。」根據法律規定,在案件裁判後,即使已提起上訴或抗告,辯護律師仍有權力聲請閱卷,並需由原審法院准許。 範例:在上訴程序中,被告的辯護律師對於原審法院的判決有疑義,因此向原審法院聲請閱卷以查閱相關卷證以進行研究。 2. 案件於裁判後,經提起上訴或抗告者,律師如向原審法院聲請閱卷,除有依法得不給閱之情事外,仍應准許,原審法院承辦書記官應先將卷證給閱後,再送上級審法院。但卷證已送上級審法院者,應將其閱卷聲請書轉由上級審法院指定給閱時間並通知之。 根據參考資料中的法院辦理刑事訴訟案件應行注意事項第12項之意旨,當案件經提起上訴或抗告後,如果律師向原審法院聲請閱卷,除非有法律上的限制以外,原審法院仍應准許律師閱卷,並要求原審法院承辦書記官先給予閱卷,然後再將卷證送交上級審法院。如果卷證已經送至上級審法院,則原審法院應將閱卷聲請書轉交給上級審法院指定適當的閱卷時間並通知相關人員。 範例:在上訴程序中,案件的卷證已經送至上級審法院,辯護律師因研究上訴問題,向原審法院聲請閱卷。根據法律規定,原審法院應將閱卷聲請書轉交給上級審法院,由上級審法院指定適當的時間供律師進行閱卷。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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