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師應於預定或接獲通知之時間到達法院閱卷室,出示身分證明文件,向閱卷室承辦人員洽取卷證閱覽。
根據提供的語境,第11條關於刑事訴訟閱卷規則的內容是,律師在預定或接獲通知後必須前往法院閱卷室,出示身分證明文件,並向閱卷室的工作人員索取卷證進行閱覽。 這一規定的依據沒有在提供的文本中明確指出,因此我無法提供具體的參考資料。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