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訴訟閱卷規則 第 9 條
閱卷室承辦人員領取卷證時,應在書記官交付閱卷室卷證登記簿簽名或蓋章,且將卷證之案號及案由,逐卷及逐證登載於閱卷室收受卷證登記簿,妥善保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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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刑事訴訟閱卷規則第9條規定,閱卷室承辦人員在領取卷證時,應在閱卷室卷證登記簿上簽名或蓋章,并將卷證的案號、案由逐卷逐證地登載在登記簿上,並妥善保管。根據這項規定,閱卷室的承辦人員須確實記錄每一份卷證的相關資訊,並維護卷證的妥善保管。 參考資料: - 刑事訴訟閱卷規則: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O0070067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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