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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訴訟閱卷規則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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閱卷室承辦人員領取卷證時,應在書記官交付閱卷室卷證登記簿簽名或蓋章,且將卷證之案號及案由,逐卷及逐證登載於閱卷室收受卷證登記簿,妥善保管。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刑事訴訟閱卷規則第9條規定,閱卷室承辦人員在領取卷證時,應在閱卷室卷證登記簿上簽名或蓋章,并將卷證的案號、案由逐卷逐證地登載在登記簿上,並妥善保管。根據這項規定,閱卷室的承辦人員須確實記錄每一份卷證的相關資訊,並維護卷證的妥善保管。 參考資料: - 刑事訴訟閱卷規則: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O0070067

  • 書記官名詞
  • 案由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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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訴訟閱卷規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刑事訴訟閱卷規則第 9 條規定:「閱卷室承辦人員領取卷證時,應在書記官交付閱卷室卷證登記簿簽名或蓋章,且將卷證之案號及案由,逐卷及…」(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刑事訴訟閱卷規則第 9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