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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訴訟閱卷規則 第 9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閱卷室承辦人員領取卷證時,應在書記官交付閱卷室卷證登記簿簽名或蓋章,且將卷證之案號及案由,逐卷及逐證登載於閱卷室收受卷證登記簿,妥善保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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