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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訴訟閱卷規則 第 8 條

  1. 1.書記官應於律師預定閱卷時間屆至前,先檢出卷證,以備閱卷室承辦人員洽取時立即交付;如有不能交付卷證之特別情事者,應於閱卷聲請書上註明原因,另指定給閱時間並通知之。
  2. 2.律師聲請即日閱卷者,書記官應即整理卷證,連同閱卷聲請書交由閱卷室承辦人員取回;如有未能即日給閱之原因者,應於閱卷聲請書上註明原因,並與律師另洽給閱時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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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据上述法规,刑事诉讼阅卷规则第8条规定如下: 1. 書記官應於律師預定閱卷時間屆至前,先檢出卷證,以備閱卷室承辦人員洽取時立即交付;如有不能交付卷證之特別情事者,應於閱卷聲請書上註明原因,另指定給閱時間並通知之。 根据法律部的《檢察機關律師閱卷要點》第2点,律师受委任后可以向保管卷宗的檢察機關申请查卷。此条规定了書記官在律師預定閱卷時間屆至前应先檢出卷證,并在閱卷聲請書上註明無法交付卷證的特殊情况,然后指定給閱时间并通知律師。 2. 律師聲請即日閱卷者,書記官應即整理卷證,連同閱卷聲請書交由閱卷室承辦人員取回;如有未能即日給閱之原因者,應於閱卷聲請書上註明原因,並與律師另洽給閱時間。 根据法律部的《檢察機關律師閱卷要點》第2点,律師可以聲請即日閱卷,書記官应即整理卷证,连同閱卷聲請書交由閱卷室承办人员取回。如果有原因导致无法即日閱卷,書記官应在閱卷聲請書上註明原因,并与律師洽谈新的閱卷時間。 以上是根据所提供的資料對所提問題的回答。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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