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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訴訟閱卷規則 第 7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律師聲請閱卷之範圍有疑義時,書記官得以電話或其他方式向律師確認之,並作成紀錄附卷。
  2. 書記官處理律師聲請閱卷事宜,有任何疑義,應報請法官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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