搜尋引擎
法律人學院
最新修法
社群看板
專欄文章
法律徵信社
AI 問答
Beta
問答 Q&A
訂閱方案
團隊介紹
服務條款
與我們聯繫
路過的訪客
註冊
登入
in
全國法規
免費下載 App
我的書籤
in
全國法規
刑事訴訟閱卷規則
第 6 條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加入書籤
法院收發室或閱卷室於收受或填載閱卷聲請書後,應即轉送承辦
書記官
處理。
律師以傳真或其他電子傳送方式
聲請閱卷
者,法院應將其聲請書列印後,依前項規定辦理。
共同筆記
AI 白話文
立法理由
相關法條
這條法條還沒有人寫下共筆
寫些筆記,幫助學習與思考
寫些筆記,幫助學習與思考
搜尋引擎
法律人學院
最新修法
法律徵信社
更多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