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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訴訟閱卷規則 第 6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法院收發室或閱卷室於收受或填載閱卷聲請書後,應即轉送承辦書記官處理。
  2. 律師以傳真或其他電子傳送方式聲請閱卷者,法院應將其聲請書列印後,依前項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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