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刑事訴訟閱卷規則第6條的說明,當律師以傳真或其他電子傳送方式聲請閱卷時,法院應將其聲請書列印後,由承辦書記官進一步處理。這表示律師可以透過傳真或其他電子傳送方式提出閱卷的申請,而法院則有義務將該聲請書列印並交由相關人員處理。此規定有助於提供閱卷程序的便利性和效率。 作為一個具體的範例,假設某律師希望閱覽一個刑事案件的卷宗,他可以將閱卷聲請書透過傳真或其他電子傳送方式提交給相關的法院收發室或閱卷室。在收到聲請書後,法院應將其列印並轉交給負責處理這一程序的承辦書記官。這樣,律師就可以透過電子方式提出閱卷的要求,同時法院也能按照規則提供相應的回應和處理。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