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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訴訟閱卷規則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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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師不得聲請於該案開庭期日閱卷。但經釋明有急迫情形,經審判長許可者,不在此限。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刑事訴訟閱卷規則第5條,律師一般情況下不得在該案開庭期日之前閱卷。不過,在急迫情況下,如果事前向審判長申請並經審判長許可,則可以例外。

  • 期日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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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訴訟閱卷規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刑事訴訟閱卷規則第 5 條規定:「律師不得聲請於該案開庭期日閱卷。但經釋明有急迫情形,經審判長許可者,不在此限。」(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刑事訴訟閱卷規則第 5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