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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訴訟閱卷規則 第 4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律師以書面、傳真或其他電子傳送方式聲請閱卷者,應填具閱卷聲請書載明下列事項,並簽名或蓋章,提出或傳送於該管法院收發室或閱卷室: 一、聲請律師及其辯護或代理之本人姓名。 二、案號、案由股別。 三、聲請閱卷範圍及方式。 四、預定閱卷時間。 五、聲請日期。
  2. 律師以電話聲請閱卷者,閱卷室承辦人員應即代為填載閱卷聲請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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