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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訴訟閱卷規則 第 4 條

  1. 1.律師以書面、傳真或其他電子傳送方式聲請閱卷者,應填具閱卷聲請書載明下列事項,並簽名或蓋章,提出或傳送於該管法院收發室或閱卷室: 一、聲請律師及其辯護或代理之本人姓名。 二、案號、案由股別。 三、聲請閱卷範圍及方式。 四、預定閱卷時間。 五、聲請日期。
  2. 2.律師以電話聲請閱卷者,閱卷室承辦人員應即代為填載閱卷聲請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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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刑事訴訟閱卷規則第4條,律師以書面、傳真或其他電子傳送方式聲請閱卷時,需要填寫閱卷聲請書,並載明以下事項:律師及其辯護或代理之本人姓名、案號、案由及股別、聲請閱卷的範圍及方式、預定閱卷時間、聲請日期。如果律師以電話方式聲請閱卷,則閱卷室承辦人員需要代為填寫閱卷聲請書。這個規定確保了律師聲請閱卷時提供必要的資訊,以便順利進行閱卷程序。 參考資料:刑事訴訟閱卷規則(9999/09/09修正)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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