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

刑事訴訟閱卷規則4

快速跳轉
  1. 1.律師以書面、傳真或其他電子傳送方式聲請閱卷者,應填具閱卷聲請書載明下列事項,並簽名或蓋章,提出或傳送於該管法院收發室或閱卷室: 一、聲請律師及其辯護或代理之本人姓名。 二、案號、案由股別。 三、聲請閱卷範圍及方式。 四、預定閱卷時間。 五、聲請日期。
  2. 2.律師以電話聲請閱卷者,閱卷室承辦人員應即代為填載閱卷聲請書。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刑事訴訟閱卷規則第4條,律師以書面、傳真或其他電子傳送方式聲請閱卷時,需要填寫閱卷聲請書,並載明以下事項:律師及其辯護或代理之本人姓名、案號、案由及股別、聲請閱卷的範圍及方式、預定閱卷時間、聲請日期。如果律師以電話方式聲請閱卷,則閱卷室承辦人員需要代為填寫閱卷聲請書。這個規定確保了律師聲請閱卷時提供必要的資訊,以便順利進行閱卷程序。 參考資料:刑事訴訟閱卷規則(9999/09/09修正)

  • 聲請閱卷名詞
  • 案由名詞
  • 股別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刑事訴訟閱卷規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刑事訴訟閱卷規則第 4 條規定:「律師以書面、傳真或其他電子傳送方式聲請閱卷者,應填具閱卷聲請書載明下列事項,並簽名或蓋章,提出或…」(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刑事訴訟閱卷規則第 4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