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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民法官選任辦法 第 38 條
- 1.法院應於相當時間前通知當事人及辯護人進行選任期日之日、時、處所。
- 2.前項通知,經法院認為適當者,亦得對其他訴訟關係人為之。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對於這個問題,根據上述提供的法規資料,我們無法提供與國民法官選任辦法第 38 條相關的解釋或範例,因為上面的內容主要是關於刑事訴訟法和仲裁法的相關內容,與國民法官選任辦法無關。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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