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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民法官選任辦法 第 38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法院應於相當時間前通知當事人及辯護人進行選任期日之日、時、處所。
  2. 前項通知,經法院認為適當者,亦得對其他訴訟關係人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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