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國民法官選任辦法第69條,選任期日程序應由書記官製作選任筆錄,並載明法院進行選任期日程序的要旨、法院、檢察官、書記官及相關人員的官職、姓名以及被告、辯護人、訴訟關係人和通譯的姓名,禁止或限制被告在場的情形,法院、檢察官和辯護人詢問候選國民法官的要旨,檢察官和辯護人聲請裁定不選任特定候選國民法官的要旨,法院裁定不選任候選國民法官的代號和理由,以及前述第2項所定的事項。除了上述規定外,審判長還應記載當事人和辯護人要求或根據職權命令記載的事項。足以識別特定候選國民法官的個人資料應另以適當方式隔離保護,不得記載在選任筆錄中。法院也不得要求到庭的候選國民法官在選任筆錄上簽名。有記載在選任筆錄上的選任期日程序事項可以僅以選任筆錄的記載作為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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