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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民法官選任辦法 第 68 條
- 1.前二條抽選結果,應由書記官作成抽選紀錄,並由審判長簽名確認之。
- 2.抽選紀錄應載明下列事項: 一、抽選之日、時、處所。 二、審判長及法官。 三、在場之檢察官、辯護人、被告及其他訴訟關係人。 四、到庭之候選國民法官代號。 五、受裁定不選任之候選國民法官代號。 六、抽選出之國民法官代號、備位國民法官遞補序號及其候選代號。 七、依本法第二十九條或第三十條規定所採之抽選方式。 八、以電腦程式或人工抽籤之抽選方式。 九、已依法行抽選程序之要旨。
- 3.以前條所定抽選方式者,除前項規定事項外,抽選紀錄並應載明下列事項: 一、抽選出候選國民法官之候選代號及預定編定為國民法官、備位國民法官之序號。 二、法院依序編定國民法官、備位國民法官之情形。
- 4.第二項、第三項事項,經記載於選任筆錄者,無庸另行作成抽選紀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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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國民法官選任辦法第 68 條規定了抽選國民法官的程序和記錄要求。根據該條,抽選結果必須由書記官作成抽選紀錄,並由審判長簽名確認。抽選紀錄應詳細載明以下事項:抽選日期、時間和地點,審判長和法官的名字,出席的檢察官、辯護人、被告和其他訴訟關係人,到場的候選國民法官代號,被裁定不選任的候選國民法官代號,抽選出的國民法官代號、備位國民法官的序號和候選代號,以及所採用的抽選方式(根據第二十九條或第三十條規定的方式或者使用電腦程式或人工抽籤方式)。如果使用前述抽選方式,還需要在抽選紀錄中列明抽選出的候選國民法官代號和預定編定為國民法官和備位國民法官的序號,以及法院根據順序編排國民法官和備位國民法官的情況。如果選任筆錄已經記載了第二項和第三項的事項,就無需另行作成抽選紀錄。根據上述法規,當選任國民法官的抽籤程序完成後,必須製作抽選紀錄,詳細記錄相關事項以確保程序的透明和公正性。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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