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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民法官選任辦法 第 66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法院抽選出國民法官、備位國民法官後,應即配賦其專屬之代號或遞補序號。
  2. 備位國民法官之遞補序號,得以選出之順序、另行抽籤決定遞補順序或其他符合隨機抽選精神之適當方式編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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