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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民法官選任辦法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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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法院抽選出國民法官、備位國民法官後,應即配賦其專屬之代號或遞補序號。
  2. 2.備位國民法官之遞補序號,得以選出之順序、另行抽籤決定遞補順序或其他符合隨機抽選精神之適當方式編定之。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提供的參考資料,該問題並未提及國民法官選任辦法第66條,因此無法提供針對該條的解釋或相關範例。

  • 國民法官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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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民法官選任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國民法官選任辦法第 66 條規定:「法院抽選出國民法官、備位國民法官後,應即配賦其專屬之代號或遞補序號。備位國民法官之遞補序號,得以…」(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國民法官選任辦法第 66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