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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民法官選任辦法 第 66 條
- 1.法院抽選出國民法官、備位國民法官後,應即配賦其專屬之代號或遞補序號。
- 2.備位國民法官之遞補序號,得以選出之順序、另行抽籤決定遞補順序或其他符合隨機抽選精神之適當方式編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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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提供的參考資料,該問題並未提及國民法官選任辦法第66條,因此無法提供針對該條的解釋或相關範例。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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