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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民法官選任辦法 第 65 條
- 1.審判長應自行或指定適當之人當場操作抽選之電腦程式或以人工抽籤方式,自到庭且未受不選任裁定之候選國民法官抽選出所需人數之國民法官、備位國民法官。
- 2.第十五條第二項規定,於前項之情形準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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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國民法官選任辦法第65條,審判長應自行或指定適當之人當場操作抽選之電腦程式或以人工抽籤方式,自到庭且未受不選任裁定之候選國民法官抽選出所需人數之國民法官、備位國民法官。在第十五條第二項中提到,在前述情形下準用相關規定。根據這些規定,審判長需要在法庭上進行抽選,選出所需數量的國民法官和備位國民法官。這些規定的目的是確保國民法官的選任程序公平和透明。 參考資料:國民法官選任辦法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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