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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民法官選任辦法 第 65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審判長應自行或指定適當之人當場操作抽選之電腦程式或以人工抽籤方式,自到庭且未受不選任裁定之候選國民法官抽選出所需人數之國民法官、備位國民法官。
  2. 第十五條第二項規定,於前項之情形準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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