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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民法官選任辦法 第 64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法院依本法第二十七條、第二十八條規定為不選任裁定時,應注意維護候選國民法官之隱私及名譽;其以本法第十三條至第十五條所定事由裁定不選任者,並應注意避免向其他候選國民法官透露具體理由。
  2. 法院裁定不選任特定候選國民法官者,得不告知本人其不選任之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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