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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章節定位
  • 第 一 章 總則 §1
  • 第 二 章 選任程序之準備 §5
  • 第 三 章 候選國民法官之抽選、資格審核及名冊之造具 §10
    • 第 一 節 候選國民法官之隨機抽選 §10
    • 第 二 節 候選國民法官之通知 §23
    • 第 三 節 通知後再次審核候選國民法官之資格與除名 §26
    • 第 四 節 候選國民法官名冊其他必要之注意事項之內容 §28
    • 第 五 節 候選國民法官名冊之送交與調查表之提供檢閱 §30
  • 第 四 章 選任期日 §35
    • 第 一 節 通則 §35
    • 第 二 節 對候選國民法官之詢問 §47
    • 第 三 節 不選任特定候選國民法官之裁定 §56
    • 第 四 節 國民法官、備位國民法官之隨機抽選 §65
    • 第 五 節 選任期日程序之紀錄 §68
    • 第 六 節 候選國民法官個人資料之保護 §72
    • 第 七 節 選任期日之續行與補行候選國民法官抽選程序 §73
  • 第 五 章 附則 §75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閱讀時間 2 分鐘

國民法官選任辦法 第 64 條

  1. 1.法院依本法第二十七條、第二十八條規定為不選任裁定時,應注意維護候選國民法官之隱私及名譽;其以本法第十三條至第十五條所定事由裁定不選任者,並應注意避免向其他候選國民法官透露具體理由。
  2. 2.法院裁定不選任特定候選國民法官者,得不告知本人其不選任之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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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1. 根據國民法官選任辦法第64條第1款,當法院根據該辦法第27條和第28條的規定決定不選任某個候選國民法官時,應注意保護該候選國民法官的隱私和名譽。如果不選任的理由符合該辦法第13條至第15條所規定的情況,法院還應該避免向其他候選國民法官透露具體的不選任理由。 2. 根據國民法官選任辦法第64條第2款,法院有權決定不告知該特定候選國民法官其不被選任的理由。這意味著法院可以不向候選國民法官透露不選任的具體理由。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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