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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民法官選任辦法 第 64 條
- 1.法院依本法第二十七條、第二十八條規定為不選任裁定時,應注意維護候選國民法官之隱私及名譽;其以本法第十三條至第十五條所定事由裁定不選任者,並應注意避免向其他候選國民法官透露具體理由。
- 2.法院裁定不選任特定候選國民法官者,得不告知本人其不選任之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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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1. 根據國民法官選任辦法第64條第1款,當法院根據該辦法第27條和第28條的規定決定不選任某個候選國民法官時,應注意保護該候選國民法官的隱私和名譽。如果不選任的理由符合該辦法第13條至第15條所規定的情況,法院還應該避免向其他候選國民法官透露具體的不選任理由。 2. 根據國民法官選任辦法第64條第2款,法院有權決定不告知該特定候選國民法官其不被選任的理由。這意味著法院可以不向候選國民法官透露不選任的具體理由。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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