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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民法官選任辦法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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辯護人第五十九條第一項、第六十條第二項、第六十一條第一項但書、第二項、第三項規定行使職權,不得與被告明示之意思相反。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國民法官選任辦法第63條,辯護人在行使職權時,不得與被告明示之意思相反。這表示辯護人在代表被告時,不能做出與被告意見相抵觸的行為或發表相反的意見。例如,如果被告主張無辜,辯護人不能表示被告有罪。辯護人必須遵守被告明示的意思並以其最佳利益為考量。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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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民法官選任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國民法官選任辦法第 63 條規定:「辯護人依第五十九條第一項、第六十條第二項、第六十一條第一項但書、第二項、第三項規定行使職權,不得…」(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國民法官選任辦法第 63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