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國民法官選任辦法第59條第1項,檢察官、被告和辯護人可以在第27條所定程序后,聲請法院不選任特定的候選國民法官。然而,每方的人數都不能超過四人。根據第2項規定,法院對於這種聲請,應該作出不選任的裁定。 參考資料:國民法官選任辦法(最新修訂日期:2018年11月26日) 範例:如果在一個法院的審判中,被告方不滿法官的選任,因為擔心選任的法官可能存在偏頗,被告和他的辯護人可以依法聲請法院不選任該法官,並提議其他合適的候選國民法官。法院將根據法律規定進行審理並作出相關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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