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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章節定位
  • 第 一 章 總則 §1
  • 第 二 章 選任程序之準備 §5
  • 第 三 章 候選國民法官之抽選、資格審核及名冊之造具 §10
    • 第 一 節 候選國民法官之隨機抽選 §10
    • 第 二 節 候選國民法官之通知 §23
    • 第 三 節 通知後再次審核候選國民法官之資格與除名 §26
    • 第 四 節 候選國民法官名冊其他必要之注意事項之內容 §28
    • 第 五 節 候選國民法官名冊之送交與調查表之提供檢閱 §30
  • 第 四 章 選任期日 §35
    • 第 一 節 通則 §35
    • 第 二 節 對候選國民法官之詢問 §47
    • 第 三 節 不選任特定候選國民法官之裁定 §56
    • 第 四 節 國民法官、備位國民法官之隨機抽選 §65
    • 第 五 節 選任期日程序之紀錄 §68
    • 第 六 節 候選國民法官個人資料之保護 §72
    • 第 七 節 選任期日之續行與補行候選國民法官抽選程序 §73
  • 第 五 章 附則 §75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閱讀時間 2 分鐘

國民法官選任辦法 第 59 條

  1. 1.檢察官、被告辯護人於本法第二十七條所定程序後,另得不附理由聲請法院不選任特定之候選國民法官。但檢察官、被告與辯護人雙方各不得逾四人。
  2. 2.法院對於前項之聲請,應為不選任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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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國民法官選任辦法第59條第1項,檢察官、被告和辯護人可以在第27條所定程序后,聲請法院不選任特定的候選國民法官。然而,每方的人數都不能超過四人。根據第2項規定,法院對於這種聲請,應該作出不選任的裁定。 參考資料:國民法官選任辦法(最新修訂日期:2018年11月26日) 範例:如果在一個法院的審判中,被告方不滿法官的選任,因為擔心選任的法官可能存在偏頗,被告和他的辯護人可以依法聲請法院不選任該法官,並提議其他合適的候選國民法官。法院將根據法律規定進行審理並作出相關裁定。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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