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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民法官選任辦法 第 59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檢察官、被告辯護人於本法第二十七條所定程序後,另得不附理由聲請法院不選任特定之候選國民法官。但檢察官、被告與辯護人雙方各不得逾四人。
  2. 法院對於前項之聲請,應為不選任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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