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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民法官選任辦法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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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檢察官、被告辯護人於本法第二十七條所定程序後,另得不附理由聲請法院不選任特定之候選國民法官。但檢察官、被告與辯護人雙方各不得逾四人。
  2. 2.法院對於前項之聲請,應為不選任之裁定。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國民法官選任辦法第59條第1項,檢察官、被告和辯護人可以在第27條所定程序后,聲請法院不選任特定的候選國民法官。然而,每方的人數都不能超過四人。根據第2項規定,法院對於這種聲請,應該作出不選任的裁定。 參考資料:國民法官選任辦法(最新修訂日期:2018年11月26日) 範例:如果在一個法院的審判中,被告方不滿法官的選任,因為擔心選任的法官可能存在偏頗,被告和他的辯護人可以依法聲請法院不選任該法官,並提議其他合適的候選國民法官。法院將根據法律規定進行審理並作出相關裁定。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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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民法官選任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國民法官選任辦法第 59 條規定:「檢察官、被告與辯護人於本法第二十七條所定程序後,另得不附理由聲請法院不選任特定之候選國民法官。但…」(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國民法官選任辦法第 59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