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

國民法官選任辦法60

快速跳轉
  1. 1.法院應於本法第二十七條所定程序完畢後,向檢察官、辯護人確認是否不附理由聲請不選任特定候選國民法官
  2. 2.檢察官、辯護人經法院為前項確認後,表明不再不附理由聲請不選任特定候選國民法官者,不得再行使此項權利。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國民法官選任辦法第60條的規定: 1. 法院在國民法官選任的程序結束後,必須確認檢察官和辯護人是否不附理由申請不選任特定候選國民法官。 2. 經法院確認後,檢察官和辯護人不能再次行使不附理由申請不選任特定候選國民法官的權利。 根據以上法規,我們可以舉出以下範例:如果在國民法官的選任程序中,檢察官和辯護人沒有提出不附理由聲請不選任特定候選國民法官的申請,那麼他們在該程序後就不能再行使這項權利。這表示一旦他們放棄了反對特定候選國民法官的權利,就無法再後悔或改變主意。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國民法官選任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國民法官選任辦法第 60 條規定:「法院應於本法第二十七條所定程序完畢後,向檢察官、辯護人確認是否不附理由聲請不選任特定候選國民法官…」(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國民法官選任辦法第 60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