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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民法官選任辦法 第 60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法院應於本法第二十七條所定程序完畢後,向檢察官、辯護人確認是否不附理由聲請不選任特定候選國民法官
  2. 檢察官、辯護人經法院為前項確認後,表明不再不附理由聲請不選任特定候選國民法官者,不得再行使此項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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