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國民法官選任辦法第61條的規定,有關檢察官、辯護人和被告雙方提出聲請的次序,主要有以下幾點: 1. 若檢察官、辯護人和被告雙方都提出了第59條第1項的聲請,則應該進行交互式的聲請,並由檢察官先行提出。但若檢察官、被告和辯護人自行協商並達成一致,其行使聲請權的次序不受此限制。 2. 如果在根據本法第26條、第27條所規定的程序完成之前,檢察官和辯護人明確表示希望先行行使根據第28條所規定的聲請權,且對對方沒有異議,法院可以先行裁定。 3. 在檢察官或辯護人單獨先行聲請的情況下,接著由對方提出聲請,並按照次序進行交互式的聲請。 以下提供與這些條款有關的相關資料: 根據《司法院》(中華民國)刑事訴訟法第54條,當多人涉及同一案件並被起訴時,各自的辯護人有權相互合作並協調辯護策略。這表示被告方的辯護團隊可以自行協商,決定是否要先行行使聲請權。 另外,《司法院》第54條也提到在程序準備階段,法院應該宣告案件聲請終結後,接著進行審判程序。這表示法院可以根據聲請權的行使情況先做出裁定。 總結來說,根據國民法官選任辦法第61條的規定,檢察官、辯護人和被告雙方在行使聲請權時應進行交互式的聲請,檢察官先行提出。不過,如果雙方自行協商一致,也可以改變聲請的次序。此外,法院也可以在程序準備階段先行裁定,但仍需考慮雙方的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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