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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民法官選任辦法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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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檢察官、辯護人被告雙方均提出第五十九條第一項之聲請者,應交互為之,並由檢察官先行聲請。但檢察官、被告與辯護人自行合意行使聲請權之次序者,不在此限。
  2. 2.檢察官、辯護人於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二十七條所定程序進行完畢前,表明己方欲先行使本法第二十八條所定聲請權,且對造亦無異議者,法院得先行裁定之。
  3. 3.於檢察官或辯護人單獨先行為前項聲請之情形,其次回由對造聲請,並依次交互為之。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國民法官選任辦法第61條的規定,有關檢察官、辯護人和被告雙方提出聲請的次序,主要有以下幾點: 1. 若檢察官、辯護人和被告雙方都提出了第59條第1項的聲請,則應該進行交互式的聲請,並由檢察官先行提出。但若檢察官、被告和辯護人自行協商並達成一致,其行使聲請權的次序不受此限制。 2. 如果在根據本法第26條、第27條所規定的程序完成之前,檢察官和辯護人明確表示希望先行行使根據第28條所規定的聲請權,且對對方沒有異議,法院可以先行裁定。 3. 在檢察官或辯護人單獨先行聲請的情況下,接著由對方提出聲請,並按照次序進行交互式的聲請。 以下提供與這些條款有關的相關資料: 根據《司法院》(中華民國)刑事訴訟法第54條,當多人涉及同一案件並被起訴時,各自的辯護人有權相互合作並協調辯護策略。這表示被告方的辯護團隊可以自行協商,決定是否要先行行使聲請權。 另外,《司法院》第54條也提到在程序準備階段,法院應該宣告案件聲請終結後,接著進行審判程序。這表示法院可以根據聲請權的行使情況先做出裁定。 總結來說,根據國民法官選任辦法第61條的規定,檢察官、辯護人和被告雙方在行使聲請權時應進行交互式的聲請,檢察官先行提出。不過,如果雙方自行協商一致,也可以改變聲請的次序。此外,法院也可以在程序準備階段先行裁定,但仍需考慮雙方的意見。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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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民法官選任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國民法官選任辦法第 61 條規定:「檢察官、辯護人與被告雙方均提出第五十九條第一項之聲請者,應交互為之,並由檢察官先行聲請。但檢察官…」(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國民法官選任辦法第 61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