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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民法官選任辦法 第 15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法院得以電腦程式或人工抽籤方式進行前條所定隨機抽選。
  2. 前項電腦程式應由司法院統一開發後提供法院使用;司法院並應確認其功能需符合隨機抽選要求,且得與個人資料之資料庫自動化檢系統介接,以符合法院之實際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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