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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民法官選任辦法 第 15 條
- 1.法院得以電腦程式或人工抽籤方式進行前條所定隨機抽選。
- 2.前項電腦程式應由司法院統一開發後提供法院使用;司法院並應確認其功能需符合隨機抽選要求,且得與個人資料之資料庫自動化檢核系統介接,以符合法院之實際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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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國民法官選任辦法第15條的規定: 1. 法院可以使用電腦程式或人工抽籤的方式進行隨機抽選。這意味著選取國民法官的程序可以透過電腦程式或人工方式進行,以確保抽選的隨機性。 2. 如果使用電腦程式進行抽籤,該程式應由司法院統一開發並提供給法院使用。司法院也應該確認這個程式的功能需要符合隨機抽選的要求,並且能夠與個人資料的資料庫自動化檢核系統連接,以滿足法院的實際需求。 參考資料: - 司法院網站-司法院住民法院選任辦法:https://dmz9.judicial.gov.tw/HTML5/FLIP/HEHTML0310121000331000/HEHTML0310121000331000.html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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