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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民法官選任辦法 第 16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法院抽選出候選國民法官後,應即配賦其專屬之候選國民法官代號。
  2. 法院應將抽選結果製作為抽選結果資料,並依前項代號順次列載所抽選候選國民法官及其於備選名冊之編號(以下簡稱備選編號)。
  3. 前項抽選結果資料一經作成,其以電子檔案製作者,應即附加電子簽章、時間戳記及封存;其以紙本方式製作者,應存放於專用之檔案袋或適當容器內,予以封緘並由專責人員簽名及蓋機關印信於封口處。
  4. 抽選結果資料應由專責單位妥為保管,以確保其內容完整真實且可供事後驗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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