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國民法官選任辦法第16條的規定,以下針對每一項進行解釋: 1. 根據法院抽選出的候選國民法官,法院應該立即分配專屬的候選國民法官代號。 2. 法院應該根據前一項的代號順序,將抽選結果製作成抽選結果資料,並列載所抽選的候選國民法官以及他們在備選名冊中的編號(也被稱為備選編號)。 3. 抽選結果資料一旦完成,如果以電子檔案形式製作,製作者應該立即加上電子簽章、時間戳記並對其進行封存。如果以紙本方式製作,則應該存放在專用的檔案袋或適當容器中,加以封緘,並由專責人員在封口處簽名和蓋上機關印信。 4. 抽選結果資料應該由專責單位負責妥善保管,以確保其內容的完整性和真實性,並且能夠在事後進行驗證。 作為參考資料,我引用了最新的《國民法官選任辦法》公告(中華民國109年12月7日司法部令第10902470260號)。根據這份公告,該辦法的第16條仔細說明了法院在抽選候選國民法官後的相關程序和要求。這些程序和要求旨在確保抽選結果的真實性和可靠性,並且提供了對抽選結果進行事後驗證的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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