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編章節定位
  • 第 一 章 總則 §1
  • 第 二 章 選任程序之準備 §5
  • 第 三 章 候選國民法官之抽選、資格審核及名冊之造具 §10
    • 第 一 節 候選國民法官之隨機抽選 §10
    • 第 二 節 候選國民法官之通知 §23
    • 第 三 節 通知後再次審核候選國民法官之資格與除名 §26
    • 第 四 節 候選國民法官名冊其他必要之注意事項之內容 §28
    • 第 五 節 候選國民法官名冊之送交與調查表之提供檢閱 §30
  • 第 四 章 選任期日 §35
    • 第 一 節 通則 §35
    • 第 二 節 對候選國民法官之詢問 §47
    • 第 三 節 不選任特定候選國民法官之裁定 §56
    • 第 四 節 國民法官、備位國民法官之隨機抽選 §65
    • 第 五 節 選任期日程序之紀錄 §68
    • 第 六 節 候選國民法官個人資料之保護 §72
    • 第 七 節 選任期日之續行與補行候選國民法官抽選程序 §73
  • 第 五 章 附則 §75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閱讀時間 1 分鐘

國民法官選任辦法 第 17 條

  1. 1.法院應作成候選國民法官抽選紀錄(以下簡稱抽選紀錄),由主持程序之審判長或法官簽名確認之。
  2. 2.前項抽選紀錄應載明下列事項: 一、抽選程序之日、時、處所。 二、持抽選程序之審判長或法官。 三、在場之檢察官、辯護人被告及其他訴訟關係人。 四、使用之複選名冊年度。 五、抽選出候選國民法官之人數、候選國民法官代號及其備選編號。 六、以電腦程式或人工抽籤之抽選方式。 七、抽選結果資料附加之電子簽章碼。 八、已依法行抽選程序之要旨
  3. 3.抽選程序應全程錄音、錄影。
用 AI 讀這條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所提供的資訊,我無法回答這個問題,因為提供的內容並未包含「國民法官選任辦法第17條」的相關內容。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 對照台 0
滑到條文裡的引用,點懸停卡的「對照台」
把多條並列逐欄比較
引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