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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民法官選任辦法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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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法院應作成候選國民法官抽選紀錄(以下簡稱抽選紀錄),由主持程序之審判長或法官簽名確認之。
  2. 2.前項抽選紀錄應載明下列事項: 一、抽選程序之日、時、處所。 二、持抽選程序之審判長或法官。 三、在場之檢察官、辯護人被告及其他訴訟關係人。 四、使用之複選名冊年度。 五、抽選出候選國民法官之人數、候選國民法官代號及其備選編號。 六、以電腦程式或人工抽籤之抽選方式。 七、抽選結果資料附加之電子簽章碼。 八、已依法行抽選程序之要旨
  3. 3.抽選程序應全程錄音、錄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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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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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國民法官名詞
  • 辯護人名詞
  • 被告名詞
  • 訴訟關係名詞
  • 要旨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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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民法官選任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國民法官選任辦法第 17 條規定:「法院應作成候選國民法官抽選紀錄(以下簡稱抽選紀錄),由主持程序之審判長或法官簽名確認之。前項抽選…」(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國民法官選任辦法第 17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