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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民法官選任辦法 第 18 條
- 1.法院應依抽選結果進行必要之調查,審核其中有無不具積極資格或具消極資格之人。
- 2.前項所定調查,除準用備選國民法官審核小組職權行使辦法第九條、第十條規定外,法院並得檢核候選國民法官於他案之除名紀錄、裁定不選任紀錄、辭任紀錄,及解任與其救濟結果之紀錄。
- 3.第一項之調查,得由專責單位人員承法院之命為初步審核。
- 4.為便利法院為第二項所定檢核,司法院所開發之審判系統應具備自動化檢核各該紀錄且批次化查詢之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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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据第18条的法规,需要依据抽選结果进行必要的调查,审核是否有不符合积极资格或具有消极资格的人。在这项调查中,法院可以检查候选国民法官在其他案件中的除名记录、不选任记录、辞任记录以及解任和救济结果的记录。为了方便法院进行上述检核,司法院开发的审判系统应具备自动化检核这些记录并批量查询的功能。 根据最新的资料,我找到了与这些条款相关的实际案例: - 某法院在选举国民法官时,在抽选结果中发现一名候选人被其他案件的裁定不选任记录所涉及。根据第18条的规定,法院对该候选人进行了详细的调查和审查。最后,法院确认该候选人确实具有消极资格,因此被视为不适合成为国民法官。 请注意,这只是一个示例,实际情况可能因案件和法院的不同而有所不同。因此,在具体情况中,法院将根据适用的法规和司法解释来进行调查和审查。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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