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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章節定位
  • 第 一 章 總則 §1
  • 第 二 章 選任程序之準備 §5
  • 第 三 章 候選國民法官之抽選、資格審核及名冊之造具 §10
    • 第 一 節 候選國民法官之隨機抽選 §10
    • 第 二 節 候選國民法官之通知 §23
    • 第 三 節 通知後再次審核候選國民法官之資格與除名 §26
    • 第 四 節 候選國民法官名冊其他必要之注意事項之內容 §28
    • 第 五 節 候選國民法官名冊之送交與調查表之提供檢閱 §30
  • 第 四 章 選任期日 §35
    • 第 一 節 通則 §35
    • 第 二 節 對候選國民法官之詢問 §47
    • 第 三 節 不選任特定候選國民法官之裁定 §56
    • 第 四 節 國民法官、備位國民法官之隨機抽選 §65
    • 第 五 節 選任期日程序之紀錄 §68
    • 第 六 節 候選國民法官個人資料之保護 §72
    • 第 七 節 選任期日之續行與補行候選國民法官抽選程序 §73
  • 第 五 章 附則 §75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閱讀時間 3 分鐘

國民法官選任辦法 第 19 條

法院依前條第一項調查結果,認有下列情形之一,應予以除名,並作成除名紀錄: 一、於列入複選名冊時不具備積極資格者。 二、於列入複選名冊後死亡者。 三、於列入複選名冊後喪失我國國籍者。 四、於前一年度十二月三十一日以前遷出該法院管轄區域者。 五、受本法第十三條第二款所指之免除職務處分,或有本法第十三條第六款、第十四條第五款至第八款、第十款所定情形者。 六、受本法第十三條第二款所指之撤職處分,或有本法第十三條第一款、第三款至第五款、第七款至第十一款、第十四條第一款至第四款、第九款、第十一款、第十二款所定情形,且預料於選任期日其情形仍繼續存在者。 七、有本法第十五條所定情形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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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國民法官選任辦法第19條,法院依前條第一項調查結果,認有以下情形之一時,應予以除名和做成除名紀錄: 1. 於列入複選名冊時不具備積極資格者。 2. 於列入複選名冊後死亡者。 3. 於列入複選名冊後喪失我國國籍者。 4. 於前一年度十二月三十一日以前遷出該法院管轄區域者。 5. 受本法第十三條第二款所指之免除職務處分,或有本法第十三條第六款、第十四條第五款至第八款、第十款所定情形者。 6. 受本法第十三條第二款所指之撤職處分,或有本法第十三條第一款、第三款至第五款、第七款至第十一款、第十四條第一款至第四款、第九款、第十一款、第十二款所定情形,且預料於選任期日其情形仍繼續存在者。 7. 有本法第十五條所定情形者。 以上資料沒有提供任何法律判例或判決書作為參考資料,因此無法就這些條文具體範例進行討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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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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