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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民法官選任辦法 第 20 條
- 1.法院認候選國民法官有前條第六款所定情形,惟於選任期日前其情形可能消滅者,應註記該情事。
- 2.候選國民法官有其他情事,得為審核其參與審判資格之參考者,亦得註記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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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國民法官選任辦法第20條規定了關於候選國民法官的事項。根據第1項,如果法院發現候選國民法官符合前一條第6款所列情形,但在選任期限之前,該情形可能會消滅,法院應該在記錄中註明這個情況。根據第2項,候選國民法官有其他情事存在時,法院可以將其作為審查其參與審判資格的參考,同樣可以在記錄中註明這個情況。 這些規定可以確保法院在選任國民法官時考慮到其適任性和相關情事。例如,如果候選國民法官在選任之前有某種不適任的情形,但在選任期限之前可能會得到改善或消滅,法院應該在記錄中註明這個情況,以充分考慮這個因素。 參考資料:國民法官選任辦法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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