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民法官選任辦法 第 20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 法院認候選國民法官有前條第六款所定情形,惟於選任期日前其情形可能消滅者,應註記該情事。
- 候選國民法官有其他情事,得為審核其參與審判資格之參考者,亦得註記之。

90 人 正在學習
NT$3,560
NT$13,800
省 $10,240
AI 幫你讀法規
一鍵將「國民法官選任辦法 第20條」送入 AI 平台,快速理解重點
已有 53 人用 AI 分析此法規
編章節定位

這條法條還沒有人寫下共筆
寫些筆記,幫助學習與思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