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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民法官選任辦法 第 20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法院認候選國民法官有前條第六款所定情形,於選任期日前其情形可能消滅者,應註記該情事。
  2. 候選國民法官有其他情事,得為審其參與審判資格之參考者,亦得註記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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