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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民法官選任辦法 第 21 條
- 1.法院依第十九條規定除名以後,如認所餘候選國民法官不足該案所需人數者,得再自複選名冊補充抽選候選國民法官(以下簡稱補充抽選程序),並審核補充抽出之候選國民法官有無不具積極資格或具有消極資格情形,至所需人數補齊為止。
- 2.法院為前項補充抽選時,應先將前已抽出之候選國民法官自抽選母體中排除。
- 3.法院於決定是否為補充抽選前,宜徵詢檢察官及辯護人之意見。
- 4.補充抽選出之候選國民法官應自前次抽選所用之候選國民法官代號之後順次編號,不佔已除名者之空號。
- 5.第一項所定補充抽選及審核,準用第十二條至前條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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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國民法官選任辦法第21條規定了補充抽選國民法官的程序。根據該條規定,法院在依第十九條規定除名國民法官後,如果認為剩下的候選人數不足以應對該案件所需人數,則可以進行補充抽選程序。在進行補充抽選時,法院應先排除之前已經抽出的候選國民法官,然後審核補充抽選出的候選國民法官是否具有積極資格或有消極資格的情形。補充抽選出的候選國民法官應從前次抽選所用的候選國民法官代號之後順次編號,不佔已除名者之空號。在決定是否進行補充抽選之前,法院應該徵詢檢察官和辯護人的意見。補充抽選及審核的具體細節,可以參照第十二條至前條的規定來適用。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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