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民法官選任辦法第21條規定了補充抽選國民法官的程序。根據該條規定,法院在依第十九條規定除名國民法官後,如果認為剩下的候選人數不足以應對該案件所需人數,則可以進行補充抽選程序。在進行補充抽選時,法院應先排除之前已經抽出的候選國民法官,然後審核補充抽選出的候選國民法官是否具有積極資格或有消極資格的情形。補充抽選出的候選國民法官應從前次抽選所用的候選國民法官代號之後順次編號,不佔已除名者之空號。在決定是否進行補充抽選之前,法院應該徵詢檢察官和辯護人的意見。補充抽選及審核的具體細節,可以參照第十二條至前條的規定來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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