抽選程序由主持之審判長或法官宣讀預定抽選之候選國民法官人數及所使用之複選名冊後,自行或指定適當之人自複選名冊隨機抽選出所需人數之候選國民法官。
根據國民法官選任辦法第14條,抽選候選國民法官的程序是由主持的審判長或法官宣讀預定抽選的候選國民法官人數和所使用的複選名冊後,自行或指定適當的人從複選名冊中隨機抽選出所需的候選國民法官人數。這意味著抽選候選國民法官的程序必須符合隨機原則,確保選出的候選國民法官具有公正性和隨機性。該條例的參考資料可以是有關選舉程序的相關法律或條例,例如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或選舉法。根據這些法律,候選人的選舉程序必須具有公平、透明和隨機的原則,在選舉過程中不能有任何形式的不正當干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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