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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民法官選任辦法 第 13 條
抽選程序由審判長或其指定之合議庭法官主持之。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國民法官選任辦法第13條是指由審判長或其指定的合議庭法官來主持國民法官的抽選程序。這表示在選任國民法官的過程中,由審判長或其指定的合議庭法官負責監督抽選程序的進行。根據最新的參考資料,我無法提供具體的與該條有關的範例。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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