抽選程序由審判長或其指定之合議庭法官主持之。
國民法官選任辦法第13條是指由審判長或其指定的合議庭法官來主持國民法官的抽選程序。這表示在選任國民法官的過程中,由審判長或其指定的合議庭法官負責監督抽選程序的進行。根據最新的參考資料,我無法提供具體的與該條有關的範例。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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