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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民法官選任辦法 第 12 條
- 1.法院應於相當時間前,指定預定進行抽選程序之日期、時間及處所,並以適當方法使檢察官、辯護人及被告知悉。
- 2.抽選程序,得於國民法官選任會場、法庭或其他適當場所為之。
- 3.在監所之被告表明欲於抽選程序到場之情形,經法院認為適當者,得提解其至法院,或以聲音及影像相互傳送之科技設備,使其見聞抽選之過程。
- 4.其他訴訟關係人經法院同意,得於抽選程序到場;法院亦得依第一項規定使其知悉抽選程序之日期、時間及處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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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所提供的資料,無法回答關於國民法官選任辦法第12條的問題。提供的內容僅涉及刑事訴訟法的相關法條和案例,與國民法官選任辦法無關。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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