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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民法官選任辦法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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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法院應於相當時間前,指定預定進行抽選程序之日期、時間及處所,並以適當方法使檢察官、辯護人被告知悉。
  2. 2.抽選程序,得於國民法官選任會場、法庭或其他適當場所為之。
  3. 3.在監所之被告表明欲於抽選程序到場之情形,經法院認為適當者,得提解其至法院,或以聲音及影像相互傳送之科技設備,使其見聞抽選之過程。
  4. 4.其他訴訟關係人經法院同意,得於抽選程序到場;法院亦得依第一項規定使其知悉抽選程序之日期、時間及處所。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所提供的資料,無法回答關於國民法官選任辦法第12條的問題。提供的內容僅涉及刑事訴訟法的相關法條和案例,與國民法官選任辦法無關。

  • 辯護人名詞
  • 被告名詞
  • 國民法官名詞
  • 訴訟關係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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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民法官選任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國民法官選任辦法第 12 條規定:「法院應於相當時間前,指定預定進行抽選程序之日期、時間及處所,並以適當方法使檢察官、辯護人及被告知…」(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國民法官選任辦法第 12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