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民法官選任辦法 第 12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 法院應於相當時間前,指定預定進行抽選程序之日期、時間及處所,並以適當方法使檢察官、辯護人及被告知悉。
- 抽選程序,得於國民法官選任會場、法庭或其他適當場所為之。
- 在監所之被告表明欲於抽選程序到場之情形,經法院認為適當者,得提解其至法院,或以聲音及影像相互傳送之科技設備,使其見聞抽選之過程。
- 其他訴訟關係人經法院同意,得於抽選程序到場;法院亦得依第一項規定使其知悉抽選程序之日期、時間及處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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