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國民法官選任辦法第11條,法院在進行抽選程序之前應該考慮以下事項,並且適當地決定預定抽選的候選國民法官人數: 1. 本案性質:考慮案件的性質及複雜程度,以確定是否需要更多的候選國民法官。 2. 審理計畫所排定時程:考慮案件的預定審理時程,以確保有足夠的候選國民法官參與審理。 3. 過去通知候選國民法官回覆調查表之比率:考慮過去通知候選國民法官填寫調查表的比率,以預估需要向多少候選國民法官發出通知。 4. 過去候選國民法官經除名之比率:考慮過去候選國民法官被除名的比率,以預估需要多少候選國民法官作為替補。 5. 過去受通知之候選國民法官到庭之比率:考慮過去受通知的候選國民法官出庭的比率,以確定需要邀請多少候選國民法官參與抽選。 6. 過去法院依職權或聲請裁定不選任特定候選國民法官之人數:考慮過去法院依據職權或申請裁定不選任特定候選國民法官的人數,以確定是否需要額外的候選國民法官。 7. 其他選任程序進行之實際情形及估算人數相關事項:考慮其他選任程序的實際情況,並估算需要多少候選國民法官的人數。 此外,根據該條第2項,法院為了查明上述事項,可以隨時向專責單位調取相關的統計資料。 以上論述的參考資料為「國民法官選任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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