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國民法官選任辦法第10條的規定,法院需要在選任期日前適當時期,從當年度的備選國民法官複選名冊中抽選出應通知在選任期日到庭的候選國民法官。具體的抽選程序則以法院根據該辦法第21條的規定進行。同時,如果地方法院製作完成當年度的備選國民法官補充複選名冊,則在抽選程序中應將其納入補充複選名冊中的備選國民法官一同考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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