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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民法官選任辦法 第 10 條
- 1.法院應定於選任期日前適當時期,自當年度之備選國民法官複選名冊(以下簡稱複選名冊)中抽選出應通知於選任期日到庭之候選國民法官,俾於選任期日三十日前完成本法第二十二條第一項所定通知。
- 2.前項年度之認定,以法院依本法第二十一條規定抽選候選國民法官(以下簡稱抽選程序)之日期為基準。
- 3.地方法院造具完成當年度之備選國民法官補充複選名冊(以下簡稱補充複選名冊)者,第一項之抽選,應併列入補充複選名冊所載備選國民法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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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國民法官選任辦法第10條的規定,法院需要在選任期日前適當時期,從當年度的備選國民法官複選名冊中抽選出應通知在選任期日到庭的候選國民法官。具體的抽選程序則以法院根據該辦法第21條的規定進行。同時,如果地方法院製作完成當年度的備選國民法官補充複選名冊,則在抽選程序中應將其納入補充複選名冊中的備選國民法官一同考慮。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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