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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民法官選任辦法 第 10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法院應定於選任期日前適當時期,自當年度之備選國民法官複選名冊(以下簡稱複選名冊)中抽選出應通知於選任期日到庭之候選國民法官,於選任期日三十日前完成本法第二十二條第一項所定通知。
  2. 前項年度之認定,以法院依本法第二十一條規定抽選候選國民法官(以下簡稱抽選程序)之日期為基準。
  3. 地方法院造具完成當年度之備選國民法官補充複選名冊(以下簡稱補充複選名冊)者,第一項之抽選,應併列入補充複選名冊所載備選國民法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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