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民法官選任辦法第9條針對候選國民法官的提問事項有以下規定: 1. 根據正當目的,在合理範圍內進行提問。 2. 法院可以限制或禁止檢察官、辯護人的提問,若提問存在以下情形之一: a. 可能產生候選國民法官的預斷或偏見。 b. 不當刺探個案的心理面證據。 c. 不當刺探候選國民法官的私隱,且與選任目的無正當合理關聯。 d. 涉及洩漏當事人、被害人、證人或其他人的私隱或業務秘密內容。 e. 涉及另一案件的不公開調查或其他依法應保密的內容。 f. 洩漏候選國民法官的個人資料內容。 g. 使用有偏見、歧視或侮辱性的語言。 h. 違反公平審判、證據裁判或無罪推定原則。 i. 提問顯然不具有助於鑑別的實益,且可能妨害程序順暢進行。 j. 其他具體事由認為提問違反上述規定或存在其他不當情形。 3. 調查表不得不當透露個案資訊的內容。 4. 法院在做出前述決定之前,應給予檢察官、辯護人陳述意見的機會。 根據刑事訴訟法第163條規定,當事人、代理人、辯護人或輔佐人有詢問證人、鑑定人或被告的權利,除非當事人主動表示放棄這一權利,法院應通知權利人進行詢問,並給予詢問的機會。這是為了保障詢問權的行使,以澄清供述證據的真偽,找出真實情況。同时,除非權利人放棄此權利,法院應當就調查證據的時間和地點通知權利人。 根據中華民國刑法,背信罪的成立需要有對他人財產造成損害的結果,且這種損害應該從經濟角度評估自己的財產是否減少或無法增加。此外,誣告罪的成立需要在主觀方面,申告人有故意使他人受刑事或懲戒處分的意圖,在客觀方面,需要虛構的事實使被誣告人存在受刑事或懲戒處分風險。如果申告他人有不法行為,且此行為在刑法上並不構成犯罪,則被誣告者不會因此而面臨受刑事訴訟的風險。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