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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章節定位
  • 第 一 章 總則 §1
  • 第 二 章 選任程序之準備 §5
  • 第 三 章 候選國民法官之抽選、資格審核及名冊之造具 §10
    • 第 一 節 候選國民法官之隨機抽選 §10
    • 第 二 節 候選國民法官之通知 §23
    • 第 三 節 通知後再次審核候選國民法官之資格與除名 §26
    • 第 四 節 候選國民法官名冊其他必要之注意事項之內容 §28
    • 第 五 節 候選國民法官名冊之送交與調查表之提供檢閱 §30
  • 第 四 章 選任期日 §35
    • 第 一 節 通則 §35
    • 第 二 節 對候選國民法官之詢問 §47
    • 第 三 節 不選任特定候選國民法官之裁定 §56
    • 第 四 節 國民法官、備位國民法官之隨機抽選 §65
    • 第 五 節 選任期日程序之紀錄 §68
    • 第 六 節 候選國民法官個人資料之保護 §72
    • 第 七 節 選任期日之續行與補行候選國民法官抽選程序 §73
  • 第 五 章 附則 §75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閱讀時間 2 分鐘

國民法官選任辦法 第 8 條

除前條情形外,法院得於聽取檢察官、辯護人之意見後,決定下列事項: 一、是否以書面問卷詢問到庭之候選國民法官。 二、檢察官或辯護人聲請詢問之問題,係由法院提問,或由檢察官、辯護人自行提問。 三、以全體、分組或個別方式詢問候選國民法官。 四、詢問進行之原則或限制。 五、其他與本法第二十六條所定詢問有關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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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國民法官選任辦法第8條,法院除非在前一條所述的情況下,經聽取檢察官、辯護人的意見後,可以決定以下事項: 一、是否以書面問卷詢問到庭的候選國民法官。 二、檢察官或辯護人可以聲請提問的問題,可以由法院提問,也可以由檢察官或辯護人自行提問。 三、可以全體、分組或個別方式詢問候選國民法官。 四、詢問進行的原則或限制。 五、其他與本法第二十六條所定詢問有關的事項。 根據最高法院第30914號解釋,國民法官選任辦法第8條所提到的問題詢問可以包括法律、事實、專業或其他相關議題,可以由法院根據案件的性質和需要進行詢問,或者檢察官、辯護人可以根據他們的認為提出問題。詢問的方式可以是全體候選國民法官一起回答,或者分組或個別方式進行。 參考資料:國民法官選任辦法第8條、最高法院第30914號解釋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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