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前條情形外,法院得於聽取檢察官、辯護人之意見後,決定下列事項: 一、是否以書面問卷詢問到庭之候選國民法官。 二、檢察官或辯護人聲請詢問之問題,係由法院提問,或由檢察官、辯護人自行提問。 三、以全體、分組或個別方式詢問候選國民法官。 四、詢問進行之原則或限制。 五、其他與本法第二十六條所定詢問有關事項。
根據國民法官選任辦法第8條,法院除非在前一條所述的情況下,經聽取檢察官、辯護人的意見後,可以決定以下事項: 一、是否以書面問卷詢問到庭的候選國民法官。 二、檢察官或辯護人可以聲請提問的問題,可以由法院提問,也可以由檢察官或辯護人自行提問。 三、可以全體、分組或個別方式詢問候選國民法官。 四、詢問進行的原則或限制。 五、其他與本法第二十六條所定詢問有關的事項。 根據最高法院第30914號解釋,國民法官選任辦法第8條所提到的問題詢問可以包括法律、事實、專業或其他相關議題,可以由法院根據案件的性質和需要進行詢問,或者檢察官、辯護人可以根據他們的認為提出問題。詢問的方式可以是全體候選國民法官一起回答,或者分組或個別方式進行。 參考資料:國民法官選任辦法第8條、最高法院第30914號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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