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

國民法官選任辦法7

快速跳轉
  1. 1.法院斟酌前條問題之內容及性質,認為適當者,得以本法第二十二條第二項之候選國民法官調查表(以下簡稱調查表)先行詢問收受到庭通知之候選國民法官。
  2. 2.檢察官、辯護人於法院為前項決定前,得檢閱問題內容及陳述意見。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國民法官選任辦法第7條的規定,法院可以在斟酌所提出問題的內容和性質後,認為合適的情況下,提前向收到庭審通知的候選國民法官詢問調查表。同時,檢察官和辯護人在法院做出前述決定之前,有權查閱該問題的內容和提出陳述意見。 根據司法院的註解指出,這一條款的目的是為了讓檢察官和辯護人在法院做出決定之前,有機會查閱相關問題的內容並表達意見,以確保程序上的合法性和公正性。這一條款的實施可以提供檢察官和辯護人對案件進一步瞭解的機會,並讓他們參與問題解決的過程中。 例如,當一個候選國民法官被要求對一個刑事案件做出判決時,法院可能會向該國民法官提供調查表來詢問他們的觀點和意見。同時,檢察官和辯護人也有權查閱該調查表的內容並提出相應的陳述意見,以確保他們能夠充分參與案件審理的過程。這樣做有助於確保程序的公正性和透明度。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國民法官選任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國民法官選任辦法第 7 條規定:「法院斟酌前條問題之內容及性質,認為適當者,得以本法第二十二條第二項之候選國民法官調查表(以下簡稱…」(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國民法官選任辦法第 7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