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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章節定位
  • 第 一 章 總則 §1
  • 第 二 章 選任程序之準備 §5
  • 第 三 章 候選國民法官之抽選、資格審核及名冊之造具 §10
    • 第 一 節 候選國民法官之隨機抽選 §10
    • 第 二 節 候選國民法官之通知 §23
    • 第 三 節 通知後再次審核候選國民法官之資格與除名 §26
    • 第 四 節 候選國民法官名冊其他必要之注意事項之內容 §28
    • 第 五 節 候選國民法官名冊之送交與調查表之提供檢閱 §30
  • 第 四 章 選任期日 §35
    • 第 一 節 通則 §35
    • 第 二 節 對候選國民法官之詢問 §47
    • 第 三 節 不選任特定候選國民法官之裁定 §56
    • 第 四 節 國民法官、備位國民法官之隨機抽選 §65
    • 第 五 節 選任期日程序之紀錄 §68
    • 第 六 節 候選國民法官個人資料之保護 §72
    • 第 七 節 選任期日之續行與補行候選國民法官抽選程序 §73
  • 第 五 章 附則 §75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閱讀時間 2 分鐘

國民法官選任辦法 第 7 條

  1. 1.法院斟酌前條問題之內容及性質,認為適當者,得以本法第二十二條第二項之候選國民法官調查表(以下簡稱調查表)先行詢問收受到庭通知之候選國民法官。
  2. 2.檢察官、辯護人於法院為前項決定前,得檢閱問題內容及陳述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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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國民法官選任辦法第7條的規定,法院可以在斟酌所提出問題的內容和性質後,認為合適的情況下,提前向收到庭審通知的候選國民法官詢問調查表。同時,檢察官和辯護人在法院做出前述決定之前,有權查閱該問題的內容和提出陳述意見。 根據司法院的註解指出,這一條款的目的是為了讓檢察官和辯護人在法院做出決定之前,有機會查閱相關問題的內容並表達意見,以確保程序上的合法性和公正性。這一條款的實施可以提供檢察官和辯護人對案件進一步瞭解的機會,並讓他們參與問題解決的過程中。 例如,當一個候選國民法官被要求對一個刑事案件做出判決時,法院可能會向該國民法官提供調查表來詢問他們的觀點和意見。同時,檢察官和辯護人也有權查閱該調查表的內容並提出相應的陳述意見,以確保他們能夠充分參與案件審理的過程。這樣做有助於確保程序的公正性和透明度。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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