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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民法官選任辦法 第 7 條
- 1.法院斟酌前條問題之內容及性質,認為適當者,得以本法第二十二條第二項之候選國民法官調查表(以下簡稱調查表)先行詢問收受到庭通知之候選國民法官。
- 2.檢察官、辯護人於法院為前項決定前,得檢閱問題內容及陳述意見。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國民法官選任辦法第7條的規定,法院可以在斟酌所提出問題的內容和性質後,認為合適的情況下,提前向收到庭審通知的候選國民法官詢問調查表。同時,檢察官和辯護人在法院做出前述決定之前,有權查閱該問題的內容和提出陳述意見。 根據司法院的註解指出,這一條款的目的是為了讓檢察官和辯護人在法院做出決定之前,有機會查閱相關問題的內容並表達意見,以確保程序上的合法性和公正性。這一條款的實施可以提供檢察官和辯護人對案件進一步瞭解的機會,並讓他們參與問題解決的過程中。 例如,當一個候選國民法官被要求對一個刑事案件做出判決時,法院可能會向該國民法官提供調查表來詢問他們的觀點和意見。同時,檢察官和辯護人也有權查閱該調查表的內容並提出相應的陳述意見,以確保他們能夠充分參與案件審理的過程。這樣做有助於確保程序的公正性和透明度。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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