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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民法官選任辦法 第 6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法院為調查候選國民法官是否不具積極資格,或具本法第十三條至第十五條所定消極資格(以下簡稱消極資格)情事,得於選任期日前先行擬定預定詢問候選國民法官問題,並與檢察官及辯護人確認及整理問題內容。
  2. 檢察官及辯護人認有必要者,得先行擬定預定詢問候選國民法官之問題並提出於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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