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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 章 選任程序之準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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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民法官選任辦法
第 6 條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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預約專人解說法規條文
法院為調查候選
國民法官
是否不具積極資格,或具本法
第十三條至第十五條
所定消極資格(以下簡稱消極資格)情事,得於選任
期日
前先行擬定預定詢問候選國民法官問題,並與檢察官及
辯護人
確認及整理問題內容。
檢察官及辯護人認有必要者,得先行擬定預定詢問候選國民法官之問題並提出於法院。
找編章節
第 一 章 總則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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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 章 選任程序之準備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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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三 章 候選國民法官之抽選、資格審核及名冊之造具 §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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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一 節 候選國民法官之隨機抽選 §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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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 節 候選國民法官之通知 §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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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三 節 通知後再次審核候選國民法官之資格與除名 §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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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四 節 候選國民法官名冊其他必要之注意事項之內容 §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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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五 節 候選國民法官名冊之送交與調查表之提供檢閱 §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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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四 章 選任期日 §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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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一 節 通則 §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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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 節 對候選國民法官之詢問 §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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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三 節 不選任特定候選國民法官之裁定 §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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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四 節 國民法官、備位國民法官之隨機抽選 §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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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五 節 選任期日程序之紀錄 §6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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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六 節 候選國民法官個人資料之保護 §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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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七 節 選任期日之續行與補行候選國民法官抽選程序 §7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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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五 章 附則 §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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