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民法官選任辦法第6條規定了法院對候選國民法官進行調查的程序。根據該條規定,法院可以在選任期日前先行擬定預定詢問候選國民法官的問題,以查明其是否具有積極資格,或者是否具有本法第十三條至第十五條所規定的消極資格。在擬定問題之前,法院還需與檢察官和辯護人確認和整理問題內容。如果檢察官和辯護人認為有必要,也可以先行擬定預定詢問候選國民法官的問題並提交給法院。 範例:例如,在某個國民法官的選任案件中,法院認為該候選國民法官在選任前有可能不具備積極資格,或者具有消極資格。法院便先行擬定了一些問題,例如關於候選國民法官的教育背景、工作經驗、擔任過的職務等方面的問題,以此來調查和確認其是否符合選任要求。在確定問題之後,法院與檢察官和辯護人進行了討論和整理,以確保問題的充分性和合理性。同時,檢察官和辯護人也可以在此過程中提出其他問題,以補充法院擬定的問題,以便更好地評估候選國民法官的資格。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