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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民法官選任辦法 第 6 條
- 1.法院為調查候選國民法官是否不具積極資格,或具本法第十三條至第十五條所定消極資格(以下簡稱消極資格)情事,得於選任期日前先行擬定預定詢問候選國民法官問題,並與檢察官及辯護人確認及整理問題內容。
- 2.檢察官及辯護人認有必要者,得先行擬定預定詢問候選國民法官之問題並提出於法院。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國民法官選任辦法第6條規定了法院對候選國民法官進行調查的程序。根據該條規定,法院可以在選任期日前先行擬定預定詢問候選國民法官的問題,以查明其是否具有積極資格,或者是否具有本法第十三條至第十五條所規定的消極資格。在擬定問題之前,法院還需與檢察官和辯護人確認和整理問題內容。如果檢察官和辯護人認為有必要,也可以先行擬定預定詢問候選國民法官的問題並提交給法院。 範例:例如,在某個國民法官的選任案件中,法院認為該候選國民法官在選任前有可能不具備積極資格,或者具有消極資格。法院便先行擬定了一些問題,例如關於候選國民法官的教育背景、工作經驗、擔任過的職務等方面的問題,以此來調查和確認其是否符合選任要求。在確定問題之後,法院與檢察官和辯護人進行了討論和整理,以確保問題的充分性和合理性。同時,檢察官和辯護人也可以在此過程中提出其他問題,以補充法院擬定的問題,以便更好地評估候選國民法官的資格。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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