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以上提供的法規,國民法官選任辦法第 5 條規定了法院應於選任期日前與檢察官及辯護人充分討論,擬定選任程序進行的原則、預定抽選候選國民法官的人數、抽選候選國民法官的時間、處所和方式,以及對候選國民法官詢問事項和詢問方式等。此外,該法條也提到了被告於準備程序期日到庭的情況下,法院應詢問其對上述事項的意見。同樣地,法院也可以聽取輔佐人、被害人、告訴人、告訴代理人、刑事訴訟法所定訴訟程序參與人及其代理人、陪同人等其他訴訟關係人對上述事項的意見。 舉例來說,法院在選任國民法官時,根據檢察官和辯護人的建議,可以討論有關選任程序進行的原則,例如是否要進行公開的抽選程序,以確保透明度和公平性。法院也應詢問被告對於選任程序的意見,以確保被告的權益得到充分的保護。同樣地,法院可以聽取其他訴訟關係人對於選任程序的意見,以獲得更多不同的觀點和建議,以確保選任程序的公正性和合理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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