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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民法官選任辦法 第 5 條
- 1.法院應於選任期日前與檢察官及辯護人充分討論,擬定下列事項: 一、選任程序進行之原則。 二、預定抽選候選國民法官之人數。 三、抽選候選國民法官之時間及處所。 四、抽選候選國民法官之方式。 五、對候選國民法官詢問事項及詢問方式。 六、選任期日之時間及處所。 七、選任期日進行之方式及進行事項之次序。 八、其他選任程序預定進行之事項。
- 2.被告於準備程序期日到庭者,法院亦應聽取其對上開事項之意見。
- 3.輔佐人、被害人、告訴人、告訴代理人與刑事訴訟法所定訴訟程序參與人及其代理人、陪同人(以下簡稱其他訴訟關係人)於準備程序經通知或傳喚到庭者,法院得聽取其等對於第一項各款事項之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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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以上提供的法規,國民法官選任辦法第 5 條規定了法院應於選任期日前與檢察官及辯護人充分討論,擬定選任程序進行的原則、預定抽選候選國民法官的人數、抽選候選國民法官的時間、處所和方式,以及對候選國民法官詢問事項和詢問方式等。此外,該法條也提到了被告於準備程序期日到庭的情況下,法院應詢問其對上述事項的意見。同樣地,法院也可以聽取輔佐人、被害人、告訴人、告訴代理人、刑事訴訟法所定訴訟程序參與人及其代理人、陪同人等其他訴訟關係人對上述事項的意見。 舉例來說,法院在選任國民法官時,根據檢察官和辯護人的建議,可以討論有關選任程序進行的原則,例如是否要進行公開的抽選程序,以確保透明度和公平性。法院也應詢問被告對於選任程序的意見,以確保被告的權益得到充分的保護。同樣地,法院可以聽取其他訴訟關係人對於選任程序的意見,以獲得更多不同的觀點和建議,以確保選任程序的公正性和合理性。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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