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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民法官選任辦法 第 5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法院應於選任期日前與檢察官及辯護人充分討論,擬定下列事項: 一、選任程序進行之原則。 二、預定抽選候選國民法官之人數。 三、抽選候選國民法官之時間及處所。 四、抽選候選國民法官之方式。 五、對候選國民法官詢問事項及詢問方式。 六、選任期日之時間及處所。 七、選任期日進行之方式及進行事項之次序。 八、其他選任程序預定進行之事項。
  2. 被告於準備程序期日到庭者,法院亦應聽取其對上開事項之意見。
  3. 輔佐人、被害人、告訴人告訴代理人刑事訴訟法所定訴訟程序參與人及其代理人、陪同人(以下簡稱其他訴訟關係人)於準備程序經通知或傳喚到庭者,法院得聽取其等對於第一項各款事項之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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