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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民法官選任辦法 第 4 條
- 1.選任程序相關事項,由審理本案之法院處理之。
- 2.前項事項之相關行政作業事宜,由地方法院國民法官科或其他經指定辦理國民法官業務之科室(以下合併簡稱專責單位)依前項法院之指示辦理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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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國民法官選任辦法第4條,選任程序相關事項由審理案件的法院處理。另外,相關的行政作業事項則由地方法院國民法官科或其他被指定負責國民法官業務的科室(專責單位)根據法院的指示來辦理。 舉例來說,如果一個案件的地方法院決定要遴選國民法官參與審判,該地方法院就會負責處理選任程序相關的事項,例如公開徵選國民法官、審查申請文件、進行面試和考試等。同時,法院可以指示地方法院國民法官科或其他經指定的專責單位處理相關的行政作業事項,例如協助法院組織遴選委員會、聯絡申請人進行面試、審查面試結果等。總之,選任程序和行政作業事項的辦理都是根據法院的指示進行的。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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