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國民法官選任辦法第4條,選任程序相關事項由審理案件的法院處理。另外,相關的行政作業事項則由地方法院國民法官科或其他被指定負責國民法官業務的科室(專責單位)根據法院的指示來辦理。 舉例來說,如果一個案件的地方法院決定要遴選國民法官參與審判,該地方法院就會負責處理選任程序相關的事項,例如公開徵選國民法官、審查申請文件、進行面試和考試等。同時,法院可以指示地方法院國民法官科或其他經指定的專責單位處理相關的行政作業事項,例如協助法院組織遴選委員會、聯絡申請人進行面試、審查面試結果等。總之,選任程序和行政作業事項的辦理都是根據法院的指示進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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