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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章節定位
  • 第 一 章 總則 §1
  • 第 二 章 選任程序之準備 §5
  • 第 三 章 候選國民法官之抽選、資格審核及名冊之造具 §10
    • 第 一 節 候選國民法官之隨機抽選 §10
    • 第 二 節 候選國民法官之通知 §23
    • 第 三 節 通知後再次審核候選國民法官之資格與除名 §26
    • 第 四 節 候選國民法官名冊其他必要之注意事項之內容 §28
    • 第 五 節 候選國民法官名冊之送交與調查表之提供檢閱 §30
  • 第 四 章 選任期日 §35
    • 第 一 節 通則 §35
    • 第 二 節 對候選國民法官之詢問 §47
    • 第 三 節 不選任特定候選國民法官之裁定 §56
    • 第 四 節 國民法官、備位國民法官之隨機抽選 §65
    • 第 五 節 選任期日程序之紀錄 §68
    • 第 六 節 候選國民法官個人資料之保護 §72
    • 第 七 節 選任期日之續行與補行候選國民法官抽選程序 §73
  • 第 五 章 附則 §75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閱讀時間 2 分鐘

國民法官選任辦法 第 4 條

  1. 1.選任程序相關事項,由審理本案之法院處理之。
  2. 2.前項事項之相關行政作業事宜,由地方法院國民法官科或其他經指定辦理國民法官業務之科室(以下合併簡稱專責單位)依前項法院之指示辦理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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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國民法官選任辦法第4條,選任程序相關事項由審理案件的法院處理。另外,相關的行政作業事項則由地方法院國民法官科或其他被指定負責國民法官業務的科室(專責單位)根據法院的指示來辦理。 舉例來說,如果一個案件的地方法院決定要遴選國民法官參與審判,該地方法院就會負責處理選任程序相關的事項,例如公開徵選國民法官、審查申請文件、進行面試和考試等。同時,法院可以指示地方法院國民法官科或其他經指定的專責單位處理相關的行政作業事項,例如協助法院組織遴選委員會、聯絡申請人進行面試、審查面試結果等。總之,選任程序和行政作業事項的辦理都是根據法院的指示進行的。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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