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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民法官選任辦法 第 4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選任程序相關事項,由審理本案之法院處理之。
  2. 前項事項之相關行政作業事宜,由地方法院國民法官科或其他經指定辦理國民法官業務之科室(以下合併簡稱專責單位)依前項法院之指示辦理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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