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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章節定位
  • 第 一 章 總則 §1
  • 第 二 章 選任程序之準備 §5
  • 第 三 章 候選國民法官之抽選、資格審核及名冊之造具 §10
    • 第 一 節 候選國民法官之隨機抽選 §10
    • 第 二 節 候選國民法官之通知 §23
    • 第 三 節 通知後再次審核候選國民法官之資格與除名 §26
    • 第 四 節 候選國民法官名冊其他必要之注意事項之內容 §28
    • 第 五 節 候選國民法官名冊之送交與調查表之提供檢閱 §30
  • 第 四 章 選任期日 §35
    • 第 一 節 通則 §35
    • 第 二 節 對候選國民法官之詢問 §47
    • 第 三 節 不選任特定候選國民法官之裁定 §56
    • 第 四 節 國民法官、備位國民法官之隨機抽選 §65
    • 第 五 節 選任期日程序之紀錄 §68
    • 第 六 節 候選國民法官個人資料之保護 §72
    • 第 七 節 選任期日之續行與補行候選國民法官抽選程序 §73
  • 第 五 章 附則 §75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閱讀時間 1 分鐘

國民法官選任辦法 第 22 條

  1. 1.法院依本法第二十一條規定抽選、審及除名完畢後,應作成應通知之候選國民法官名單。
  2. 2.前項名單準用第十六條第三項、第四項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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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國民法官選任辦法第22條的規定,回答如下: 1. 根據法律對國民法官的抽選、審核和除名程序的規定,法院應該在完成這些程序後,製作一份候選國民法官名單。 2. 在製作候選國民法官名單時,可以參考第16條第3項和第4項的規定。 參考資料: - 國民法官選任辦法: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Content.aspx?pcode=D0070057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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