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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民法官選任辦法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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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法院依本法第二十一條規定抽選、審及除名完畢後,應作成應通知之候選國民法官名單。
  2. 2.前項名單準用第十六條第三項、第四項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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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國民法官選任辦法第22條的規定,回答如下: 1. 根據法律對國民法官的抽選、審核和除名程序的規定,法院應該在完成這些程序後,製作一份候選國民法官名單。 2. 在製作候選國民法官名單時,可以參考第16條第3項和第4項的規定。 參考資料: - 國民法官選任辦法: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Content.aspx?pcode=D00700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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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民法官選任辦法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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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國民法官選任辦法第 22 條規定:「法院依本法第二十一條規定抽選、審核及除名完畢後,應作成應通知之候選國民法官名單。前項名單準用第十…」(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國民法官選任辦法第 22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