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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民法官選任辦法 第 22 條
- 1.法院依本法第二十一條規定抽選、審核及除名完畢後,應作成應通知之候選國民法官名單。
- 2.前項名單準用第十六條第三項、第四項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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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國民法官選任辦法第22條的規定,回答如下: 1. 根據法律對國民法官的抽選、審核和除名程序的規定,法院應該在完成這些程序後,製作一份候選國民法官名單。 2. 在製作候選國民法官名單時,可以參考第16條第3項和第4項的規定。 參考資料: - 國民法官選任辦法: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Content.aspx?pcode=D0070057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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