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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民法官選任辦法 第 23 條
- 1.法院應於預定選任期日之三十日前,依應通知之候選國民法官名單通知候選國民法官到庭。
- 2.法院通知候選國民法官到庭時,除候選國民法官到庭通知書外,應一併寄送國民參與審判制度概要說明書(以下簡稱制度說明書)及調查表。
- 3.法院應將前項所定文書寄送至候選國民法官戶籍地,惟於法院知悉候選國民法官居住於其他處所之情形,應併寄送至候選國民法官之居所地。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國民法官選任辦法》第23條的規定,法院在預定選任期日之前的30天內,必須通知候選國民法官前來法庭。法院通知候選國民法官到庭時,除了發送候選國民法官到庭通知書外,還應該同時寄送國民參與審判制度概要說明書(以下簡稱制度說明書)和調查表。法院應該將上述文件發送至候選國民法官的戶籍地,如果法院得知候選國民法官居住於其他地方,則應該一併發送至候選國民法官的居住地。 根據最新的相關資料,可以從台灣省高等法院裁判書「國民法官遴選背景調查表必需具備之內容及填寫須知」得到更詳細的資訊。該裁判書詳細列舉了背景調查表中需要填寫的內容,並提供了填寫須知,以便候選國民法官了解如何填寫相關資料。這份文件可以作為參考來解釋《國民法官選任辦法》中的調查表相關規定。 另外,根據《國民法官遴選審查與訓練實施辦法第18條》,候選國民法官在接受訓練時,應該進行背景調查。這表明制度說明書中提到的調查表是用於進行候選國民法官背景調查的文件。 在以上情境中,法院依據《國民法官選任辦法》第23條的規定通知候選國民法官到庭時,應該同時寄送制度說明書和背景調查表,以提供給候選國民法官瞭解參與審判制度的相關內容和填寫背景調查表的指引。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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