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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民法官選任辦法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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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法院應於預定選任期日之三十日前,依應通知之候選國民法官名單通知候選國民法官到庭。
  2. 2.法院通知候選國民法官到庭時,除候選國民法官到庭通知書外,應一併寄送國民參與審判制度概要說明書(以下簡稱制度說明書)及調查表。
  3. 3.法院應將前項所定文書寄送至候選國民法官戶籍地,於法院知悉候選國民法官居住於其他處所之情形,應併寄送至候選國民法官之居所地。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國民法官選任辦法》第23條的規定,法院在預定選任期日之前的30天內,必須通知候選國民法官前來法庭。法院通知候選國民法官到庭時,除了發送候選國民法官到庭通知書外,還應該同時寄送國民參與審判制度概要說明書(以下簡稱制度說明書)和調查表。法院應該將上述文件發送至候選國民法官的戶籍地,如果法院得知候選國民法官居住於其他地方,則應該一併發送至候選國民法官的居住地。 根據最新的相關資料,可以從台灣省高等法院裁判書「國民法官遴選背景調查表必需具備之內容及填寫須知」得到更詳細的資訊。該裁判書詳細列舉了背景調查表中需要填寫的內容,並提供了填寫須知,以便候選國民法官了解如何填寫相關資料。這份文件可以作為參考來解釋《國民法官選任辦法》中的調查表相關規定。 另外,根據《國民法官遴選審查與訓練實施辦法第18條》,候選國民法官在接受訓練時,應該進行背景調查。這表明制度說明書中提到的調查表是用於進行候選國民法官背景調查的文件。 在以上情境中,法院依據《國民法官選任辦法》第23條的規定通知候選國民法官到庭時,應該同時寄送制度說明書和背景調查表,以提供給候選國民法官瞭解參與審判制度的相關內容和填寫背景調查表的指引。

  • 期日名詞
  • 國民法官名詞
  • 通知書名詞
  • 名詞
  • 居所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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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民法官選任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國民法官選任辦法第 23 條規定:「法院應於預定選任期日之三十日前,依應通知之候選國民法官名單通知候選國民法官到庭。法院通知候選國民…」(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國民法官選任辦法第 23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