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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民法官選任辦法 第 23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法院應於預定選任期日之三十日前,依應通知之候選國民法官名單通知候選國民法官到庭。
  2. 法院通知候選國民法官到庭時,除候選國民法官到庭通知書外,應一併寄送國民參與審判制度概要說明書(以下簡稱制度說明書)及調查表。
  3. 法院應將前項所定文書寄送至候選國民法官戶籍地,於法院知悉候選國民法官居住於其他處所之情形,應併寄送至候選國民法官之居所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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