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民法官選任辦法 第 23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 法院應於預定選任期日之三十日前,依應通知之候選國民法官名單通知候選國民法官到庭。
- 法院通知候選國民法官到庭時,除候選國民法官到庭通知書外,應一併寄送國民參與審判制度概要說明書(以下簡稱制度說明書)及調查表。
- 法院應將前項所定文書寄送至候選國民法官戶籍地,惟於法院知悉候選國民法官居住於其他處所之情形,應併寄送至候選國民法官之居所地。

90 人 正在學習
NT$3,560
NT$13,800
省 $10,240
AI 幫你讀法規
一鍵將「國民法官選任辦法 第23條」送入 AI 平台,快速理解重點
已有 53 人用 AI 分析此法規
編章節定位

這條法條還沒有人寫下共筆
寫些筆記,幫助學習與思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