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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民法官選任辦法 第 24 條
- 1.法院應依國民參與審判制度概要說明書及候選國民法官調查表應記載事項準則所定方式製作制度說明書及調查表。
- 2.法院依前條第一項規定通知候選國民法官前,應給予檢察官、辯護人閱覽前項制度說明書及調查表之機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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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國民法官選任辦法第24條,我們可以得知以下兩項規定: 1. 法院應按照「國民參與審判制度概要說明書及候選國民法官調查表應記載事項準則」的方式來製作制度說明書及調查表。換言之,法院在選任國民法官前必須按照相關的規定編製制度說明書和調查表。 2. 在法院通知候選國民法官之前,應給予檢察官和辯護人查閱前項制度說明書及調查表的機會。這表示法院在通知候選國民法官之前,必須讓檢察官和辯護人有機會查看相關的制度說明書和調查表。 舉例來說,如果一個法院計劃選任國民法官,根據上述法規,該法院必須按照「國民參與審判制度概要說明書及候選國民法官調查表應記載事項準則」的要求製作制度說明書和調查表。在通知候選國民法官之前,法院還必須讓檢察官和辯護人有機會閱覽這些制度說明書和調查表。這樣,檢察官和辯護人就有機會了解和瞭解相關的制度和信息,以便進行相應的準備和應對。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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