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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三 章 候選國民法官之抽選、資格審核及名冊之造具
>
第 二 節 候選國民法官之通知
>
國民法官選任辦法
第 24 條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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預約專人解說法規條文
法院應依
國民參與審判制度概要說明書及候選國民法官調查表應記載事項準則
所定方式製作制度說明書及調查表。
法院依前條第一項規定通知候選
國民法官
前,應給予檢察官、
辯護人
閱覽前項制度說明書及調查表之機會。
找編章節
第 一 章 總則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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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 章 選任程序之準備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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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三 章 候選國民法官之抽選、資格審核及名冊之造具 §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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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一 節 候選國民法官之隨機抽選 §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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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 節 候選國民法官之通知 §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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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三 節 通知後再次審核候選國民法官之資格與除名 §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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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四 節 候選國民法官名冊其他必要之注意事項之內容 §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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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五 節 候選國民法官名冊之送交與調查表之提供檢閱 §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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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四 章 選任期日 §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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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一 節 通則 §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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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 節 對候選國民法官之詢問 §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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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三 節 不選任特定候選國民法官之裁定 §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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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四 節 國民法官、備位國民法官之隨機抽選 §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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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五 節 選任期日程序之紀錄 §6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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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六 節 候選國民法官個人資料之保護 §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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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七 節 選任期日之續行與補行候選國民法官抽選程序 §7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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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五 章 附則 §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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