候選國民法官應據實填載調查表,並於選任期日十日前,以調查表所記載之回覆方式將調查表送交法院。
國民法官選任辦法第 25 條規定候選國民法官在選任前十天應將填寫完畢的調查表以調查表所記載的回覆方式送交法院。這條法規的目的是讓候選國民法官提供必要的個人資料和回答問題,以供法院進行評估和選任程序。根據最新相關資料,我們可以舉一個範例,例如:候選國民法官填寫調查表時應包括個人基本資料、教育背景、工作經歷、專業能力等,並回答與擔任法官相關的問題,以協助法院評估候選國民法官的適任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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