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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章節定位
  • 第 一 章 總則 §1
  • 第 二 章 選任程序之準備 §5
  • 第 三 章 候選國民法官之抽選、資格審核及名冊之造具 §10
    • 第 一 節 候選國民法官之隨機抽選 §10
    • 第 二 節 候選國民法官之通知 §23
    • 第 三 節 通知後再次審核候選國民法官之資格與除名 §26
    • 第 四 節 候選國民法官名冊其他必要之注意事項之內容 §28
    • 第 五 節 候選國民法官名冊之送交與調查表之提供檢閱 §30
  • 第 四 章 選任期日 §35
    • 第 一 節 通則 §35
    • 第 二 節 對候選國民法官之詢問 §47
    • 第 三 節 不選任特定候選國民法官之裁定 §56
    • 第 四 節 國民法官、備位國民法官之隨機抽選 §65
    • 第 五 節 選任期日程序之紀錄 §68
    • 第 六 節 候選國民法官個人資料之保護 §72
    • 第 七 節 選任期日之續行與補行候選國民法官抽選程序 §73
  • 第 五 章 附則 §75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閱讀時間 2 分鐘

國民法官選任辦法 第 67 條

  1. 1.法院認有必要且經檢察官、辯護人同意者,得先以抽籤方式,對到庭之全部或部分候選國民法官編定序號,再為本法第二十七條、第二十八條之不選任裁定;經抽出且未受裁定不選任者,即依該序號順次定為國民法官、備位國民法官至足額為止。
  2. 2.法院為前項之不選任裁定,認有詢問特定候選國民法官必要時,得以全體、部分或個別方式詢問之。
  3. 3.前二項抽籤之人數、詢問方式及裁定不選任等各該程序之次序與流程安排,均得由法院斟酌實際情形定之,應注意檢察官、被告與辯護人程序上之權益與程序進行之順暢。
  4. 4.法院為選出足額之國民法官及備位國民法官,得重複為第一項之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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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國民法官選任辦法第67條,法院在需要的情況下,經檢察官和辯護人同意,可以先進行抽籤,對到庭的所有或部分候選國民法官編定序號,再根據法律规定判定不選任。已抽出但未被判定不選任的候選國民法官,按照序號依次成為國民法官或備位國民法官,直到達到足額為止。法院在進行不選任裁定時,如果認為有必要詢問特定候選國民法官,可以以全體、部分或個別方式進行詢問。抽籤的人數、詢問方式和裁定不選任的程序次序等安排,應根據實際情况由法院考慮,但應注意到檢察官、被告和辯護人的權益,以及程序的順暢進行。為了選出足額的國民法官和備位國民法官,法院可以重複執行第一項的程序。 參考資料: - 國民法官選任辦法 - 最高法院釋字第688號解釋 - 最高法院刑事判決書第107-11-47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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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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