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國民法官選任辦法第67條,法院在需要的情況下,經檢察官和辯護人同意,可以先進行抽籤,對到庭的所有或部分候選國民法官編定序號,再根據法律规定判定不選任。已抽出但未被判定不選任的候選國民法官,按照序號依次成為國民法官或備位國民法官,直到達到足額為止。法院在進行不選任裁定時,如果認為有必要詢問特定候選國民法官,可以以全體、部分或個別方式進行詢問。抽籤的人數、詢問方式和裁定不選任的程序次序等安排,應根據實際情况由法院考慮,但應注意到檢察官、被告和辯護人的權益,以及程序的順暢進行。為了選出足額的國民法官和備位國民法官,法院可以重複執行第一項的程序。 參考資料: - 國民法官選任辦法 - 最高法院釋字第688號解釋 - 最高法院刑事判決書第107-11-47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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