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民參與審判制度成效評估委員會執行秘書及助理聘用業務管理及考核辦法 第 15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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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辦法自中華民國一百十二年一月一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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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中華民國行政院國家發展委員會發布的《國民參與審判制度成效評估委員會執行秘書及助理聘用業務管理及考核辦法》,第15條規定該辦法自中華民國一百十二年一月一日開始實施。這項法規的目的是為了確保國民參與審判制度成效評估委員會秘書及助理的聘用業務管理和考核能夠得到有效執行。該辦法規定了秘書和助理的職掌職責、任用程序、薪資福利等相關事項。根據這項法規,該辦法的施行日期為一百十二年一月一日起生效。 參考資料: - 行政院國家發展委員會,《國民參與審判制度成效評估委員會執行秘書及助理聘用業務管理及考核辦法》,一百十二年一月一日發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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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