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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民參與審判制度成效評估委員會執行秘書及助理聘用業務管理及考核辦法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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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執行秘書、助理考結果之等第及效果如下: 一、甲等:晉一階。 二、乙等:不晉階。 三、丙等:不予續聘。
  2. 2.前項考核考列甲等人數比例比照公務人員辦理,並併同司法院其他聘用人員人數計算。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國民參與審判制度成效評估委員會執行秘書及助理聘用業務管理及考核辦法第 14 條,執行秘書和助理的考核結果將被分為甲、乙和丙等三個等級。甲等的人將晉升一階,乙等的人則不會升職,而丙等的人則不會被續聘。 參考資料: 《國民參與審判制度成效評估委員會執行秘書及助理聘用業務管理及考核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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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民參與審判制度成效評估委員會執行秘書及助理聘用業務管理及考核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國民參與審判制度成效評估委員會執行秘書及助理聘用業務管理及考核辦法第 14 條規定:「執行秘書、助理考核結果之等第及效果如下: 一、甲等:晉一階。 二、乙等:不晉階。 三、丙等:不予…」(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國民參與審判制度成效評估委員會執行秘書及助理聘用業務管理及考核辦法第 14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