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民參與審判制度成效評估委員會執行秘書及助理聘用業務管理及考核辦法 第 13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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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助理於當年一月至十二月任職司法院,司法院於聘用年度終了前,得參酌執行秘書所作當年度之綜合初評及是否續聘之建議,予以考核。
- 2.前項綜合初評,指綜合助理草擬之文稿品質、工作績效、工作態度、操行及差勤狀況等一切情形,為公正客觀之考評。
- 3.前條第三項及第四項之規定,於助理準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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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國民參與審判制度成效評估委員會執行秘書及助理聘用業務管理及考核辦法第13條的規定: 1. 在助理的聘用年度結束前,司法院可以參考執行秘書所做的當年綜合初評和是否續聘的建議,對助理進行考核。 2. 上述的綜合初評是指助理所撰寫的文稿品質、工作成果、工作態度、操行以及出勤狀況等各種情況的公正客觀評估。 3. 前項第三項和第四項的規定也適用於助理的考核。 參考資料:《國民參與審判制度成效評估委員會執行秘書及助理聘用業務管理及考核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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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