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民參與審判制度成效評估委員會執行秘書及助理聘用業務管理及考核辦法 第 12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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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執行秘書於當年一月至十二月任職司法院,司法院於聘用年度終了前,得參酌本會委員所作當年度之綜合初評及是否續聘之建議,予以考核。
- 2.前項綜合初評,指綜合執行秘書之學識能力、品德操守、敬業精神、溝通協調及辦事品質等一切情形,為公正客觀之考評。
- 3.年終考核時,應同時檢討執行秘書之適任性,並視其情形,解聘或屆期不予續聘。
- 4.司法院對於前項解聘,或於聘用期間因不適任或嚴重違反相關法規而予以解聘者,應召開考績委員會審查後為之。決議前應給予當事人陳述意見之機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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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國民參與審判制度成效評估委員會執行秘書及助理聘用業務管理及考核辦法第12條規定了執行秘書的考核程序和解聘情形。根據該條規定,司法院在聘用年度終了前,根據該年度執行秘書的綜合初評及是否續聘之建議進行考核。綜合初評指的是對執行秘書的學識能力、品德操守、敬業精神、溝通協調及辦事品質等方面進行公正客觀的評估。在年終考核時,除了評估執行秘書的表現外,還應評估其適任性,根據情況解聘或不予續聘。如果司法院對執行秘書進行解聘,或者在聘用期間因不適任或嚴重違反相關法規而解聘,應先召開考績委員會進行審查。在做出決議之前,應給予當事人陳述意見的機會。 參考資料: - 國民參與審判制度成效評估委員會執行秘書及助理聘用業務管理及考核辦法 - 司法院所屬各級法院法官助理管理要點
- 核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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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