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民參與審判制度成效評估委員會執行秘書及助理聘用業務管理及考核辦法 第 11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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執行秘書受主席之指揮監督,助理受執行秘書之指導監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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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國民參與審判制度成效評估委員會執行秘書及助理聘用業務管理及考核辦法第11條,執行秘書應受主席的指揮監督,而助理則應受執行秘書的指導監督。這表示執行秘書在履行職務時需要接受主席的指揮監督,而助理則需要接受執行秘書的指導監督。這保證了委員會內部的運作順利和效率,確保成員之間的配合和協同工作。具體的範例和相關資料需要參考有關該委員會的文件和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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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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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